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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7 22:58:12 人浏览

导读: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5—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5—1990)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和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晶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这类物品遇火或受到摩擦、撞击、振动、高热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即可引起燃烧和爆炸,是火灾危险性极大的一类化学危险物品。

依据国家2001年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通常将仓库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其中前三类属于储存易燃、可燃物品仓库。

1. 化学剧毒药物管理不严

一些单位对在用的化学剧毒药物管理不严。如在汽机零米处存放了大量联氨;有些机组的联氨储存室大门上写着“剧毒危险,闲人免进”,但大门却打开。有些在工作班组内存放试验用氯气。生产用剧毒药品如砒霜等没有实行双人双钥匙保管。

为此建议:联氨属有毒化学药品,在公共通道处存放有毒化学药品,不符合《安规》要求,应立即进行整改。《安规》规定:联氨管道系统应有“剧毒危险”的标志。联氨及其容器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禁止无关人员靠近。剧毒药品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剧毒药物管理,来不得半点麻痹大意,必须慎之又慎。发电厂应增设药品间,专门用于放置化学药品,并设置专门通风系统。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应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1997年1月1日实施)。

2. 危险品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储存的乙炔瓶、氧气瓶等危险品数量超出消防部门批准的上限,仓库周围没有划出10m范围的安全区域,在此区域内不准堆置可燃物、焊接、明火作业、吸烟等。任何人都可以靠近危险品仓库,人的随机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

有些危险品仓库储存量大,相应的管理制度、消防设施没有跟上。没有制订一旦发生雷击、漏油、火警或其他原因引发意外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方案、对策及防范措施。油类物品着火宜用干沙、泡沫灭火器进行初期扑救,但这些设施,现场消防器材明显不足。

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其他物品混放,没有发挥易燃易爆危险品专门仓库的作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内设置的消防器材数量不足。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应制订管理制度,包括动火检修工作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方案等,并严格执行。

有些危险品仓库离油库区和输煤站只有几米距离,一旦发生意外会波及生产设备。有些乙炔站管理制度不严格。在大门前没有标示进出管理制度,没有“禁止携带火种进入”、“防火重点部位”等标志。

有些线检、变检部等班组使用的绝缘油、油漆、氧气瓶、乙炔瓶、导火索,存放在班房内,既无安全隔离设施,又无明确的警告标志,混放在班房内不符合要求。变电所检修班用石油气瓶、SF,瓶混放,其他班组氧气、乙炔瓶也有混放,无有效隔离措施;物资供应部门将乙炔瓶、氧气瓶与其他物品同一库房存放,室内还装有电热暖气装置,违反了关于气瓶库房结构、防火间距及存储的有关规定。

为此建议,没有专门危险品仓库的发电厂要尽快修建,妥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并设置警告牌,制订安全管理制度。乙炔瓶要严格管理,因为乙炔的自燃点仅为305℃,容易发生受热自燃,乙炔的点火能量小,燃着的烟头,甚至未熄灭的烟灰能使乙炔燃爆。乙炔在常温常压下是一种高热值的容易燃烧和爆炸的气体,必须加强管理。

防火间距通常是指当一幢建筑物起火时,其他建筑物在热辐射的作用下,没用任何保护措施时,也不会起火的最小距离。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m距离以内,不准吸烟,不准堆置可燃物,不准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储存乙炔、氧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时,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25m。50个气瓶以上时,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不小于50m,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仓库内必须设置消防设施,采用防爆照明,通风良好。不准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瓶储存于同一个仓库。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放在一起运送。

在危险品仓库建成前,班组使用的氧气、乙炔、SF6、汽油、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要有隔离措施。

电力生产贮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 应置于专用仓库贮存,气瓶仓库应符合2001年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page]

(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火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 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4) 气瓶放置应整齐,佩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中,电气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3)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爆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4)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m。

(5)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6)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7)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8)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9)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10)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公安部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对火源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1)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2)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 库区以及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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