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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内容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2 00:16:40 人浏览

导读:

不管是什么行业,安全生产肯定是要排在第一位的,为了更加规范各行各业的生产制度,我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检查制度,那么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内容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管是什么行业,安全生产肯定是要排在第一位的,为了更加规范各行各业的生产制度,我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检查制度,那么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内容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内容有哪些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和职业卫生制度;

  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6、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

  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3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

  三、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标准是什么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内容有哪些"等相关法律知识。不管是什么行业,都应该格外重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事故一旦发生,处罚是很严重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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