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国有企业时逃废债务 债权人如何维权?
导读:
出售国有企业时逃废债务 债权人如何维权?在呼唤构建商业信誉制度市场经济中,债权人承担的不仅仅是法律风险,更值得预防的是来自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中逃废债务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那么债权人面对那些借国有企业改制之名,在出售国有小型企业时,逃废债务的行为应当如何追偿债权呢?
在呼唤构建商业信誉制度市场经济中,债权人承担的不仅仅是法律风险,更值得预防的是来自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中逃废债务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那么债权人面对那些借国有企业改制之名,在出售国有小型企业时,逃废债务的行为应当如何追偿债权呢?
不得恶意转让资产以逃废债务
出售国有企业逃废债务的手段主要是,低价转让甚至是无偿转让企业资产,当然这种转让通常是利益的关联转让,企业资产被“合法”转让后,没有资产偿还债务,从而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债权人的利益成了牺牲品,诚实的人又一次被不诚实的人所欺骗。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曾经联合发文指出:一些地方在出售国有企业时,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银行债务和拖欠税款悬空,职工合法利益受到损害。除此之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也同样受到损害。文件指出这种错误倾向应当制止。
对恶意转让行为可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付这种恶意转让资产,逃废债务的不良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资产,对债务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置的撤销权制度。对恶意转让国有企业资产,逃废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规定:“在小型企业出售中,出售方借出售企业逃废债务,受让人知情的,对债权人撤销企业出售合同的主张,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恶意转让行为被撤销之后,已转让的资产即回转到企业,从而可部分甚至全部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应在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有期限的,《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规定的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企业恶意转让资产的行为后,必须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归于消灭,即在法律上丧失了这项权利。无论什么原因债权人在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则撤销权也归于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出售企业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规定再次提醒债权人,对出售国有企业时恶意转让财产逃废债务的行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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