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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催收10余次 卡主拒还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7 10:16:4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倪某办理汽车购置分期业务贷款,长期不按时足额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向公安局报案。我市某市直单位原职工李...

  核心提示: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倪某办理汽车购置分期业务贷款,长期不按时足额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向公安局报案。

  我市某市直单位原职工李某,通过ATM机取现、POS机套现等方式,透支一张信用卡199926.13元,用于消费和归还债务,后逾期未还。昨日,记者从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李某以信用卡诈骗罪获刑4年。

  案例1

  恶意透支信用卡获刑4年

  根据惠城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现年45岁的李某原是我市某市直单位职工。2012年6月20日,李某向中国银行惠州分行申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随后,李某通过到ATM机取现、POS机套现和日常消费等方式,透支该信用卡199926.13元 (其中利息61857.58元),用于消费和归还债务。2013年1月9日,李某还了最后一笔款后不再还款。

  判决书称,从2013年2月26日至同年11月27日,中国银行惠州分行信用卡部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先后10余次向李某催收欠款。但李某依旧不还款,且在未通知银行的情况下变更了住址。后中国银行惠州分行向警方报案,去年12月12日李某被刑拘,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共计199926.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日前,该院公布了一审判决: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2

  拖欠还车贷被判拘役4月

  据刑事判决书:倪某原是惠州某制药公司的员工,2010年7月,倪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下称建行)办理了一张龙卡信用卡。2011年9月,倪某某用该信用卡在建行办理了一笔65000元的汽车购置分期业务贷款,分36期归还,每期应归还1805.56元。此后,倪某长期不按时足额还款,到2013 年9月形成不良透支。

  从2013年10月17日起至12月17日,经建行4次催收,倪某仅分3次共计归还透支款1300元,截至今年2月17日仍拖欠透支款本金26678.5元。今年3月17日,公安机关接报后将倪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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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倪某归案后,已经还清建行所有欠款,并取得了建行的谅解。建行向法院提交一份证明:案发后,倪某还清了所有欠款,建议司法部门免予追究倪某的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倪某所在的惠州某制药公司也向法院出具一份证明:倪某平时在单位工作表现好,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是家庭原因所致,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日前,惠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倪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律师提醒

  无法按时还款应主动找银行

  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许自新认为,使用信用卡消费,其实是与银行建立一种借贷关系,认定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主要看是否存在恶意占用银行的款项不还。市民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时,要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理性消费;其次,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过程中,如果因家庭变故或个人资金等原因未能按时还款,持卡的市民应主动向银行沟通,商量延长还款日期或重新制作还款计划,避免逾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原标题:透支信用卡20万元 催收10余次拒还款 犯信用卡诈骗罪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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