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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进口市场进入的限制竞争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1 04:59:26 人浏览

导读:

(一)进口卡特尔和相关安排如果国内所有的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以某种方式合作进口某一特定产品或服务,那么上海讨债公司就形成了关于这种产品或服务的进口卡特尔。虽然进口卡特尔导致贸易扭曲、较高的进口相对价格,从而对生产和消费产生负面影响,降低了整个

(一)进口卡特尔和相关安排

如果国内所有的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以某种方式合作进口某一特定产品或服务,那么上海讨债公司就形成了关于这种产品或服务的进口卡特尔。虽然进口卡特尔导致贸易扭曲、较高的进口相对价格,从而对生产和消费产生负面影响,降低了整个经济体的社会福利,但在现实中,进口国竞争法对此类卡特尔却不太奏效。上海讨债公司甚至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如果进口商在国(域)内市场面临占支配地位的外国供应商,且国(域)内市场上的竞争未被裁定受到严重限制时,可以实施这些限制行为,但是采取这种共同行为须经竞争主管机关许可。作出这种规定,主要的考虑有:进口卡特尔可以被用作限制进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工具;国内竞争主管机关可以允许组成国内的进口卡特尔以对抗来自国外的出口卡特尔;进口卡特尔还可以用作调节重要进口品(如资源性商品)需求和价格的重要手段,等等。这也是进口卡特尔能够成为国际竞争政策中有趣的问题的原因。

与进口卡特尔类似的限制性排外措施还有:对外国竞争厂商进行联合抵制或集体拒绝交易。显然,这些行为会引起出口商以及出口商所在国的关注。与此相关的问题还有,不让外国竞争者加入贸易协会或者按歧视性条件人会,尤其严重的是此类协会不让外国竞争者制定标准。竞争者之间的其他合作安排(如标准的制定和联合购买)是否具有反竞争效果,通常要依据合理规则分析。

(二)国内企业针对进口的纵向市场限制安排

纵向市场限制安排一般指处于产品生产或销售链中不同环节的相连企业之间的安排。即使外国企业已经获得了某国的市场准人,但该国国内企业还是可以通过他们之间的纵向市场限制安排将这些外国企业阻挡在该国市场之外。例如可以通过纵向市场限制使外国企业进入国内供应商控制的分销网变得非常困难。其他纵向限制行为还有:排他性交易要求(将竞争者的产品阻止在市场之外),搭售(购买某一品牌产品的条件是同时购买同一品牌的其他产品),忠诚回扣或销售回扣(提供钱财诱惑使之不去分销竞争者的产品),排他性地域安排(将其他分销者阻止在某一地理区域之外),分销商联合抵制(可用于强制实施纵向限制)。

一般来说,虽然各国竞争法对于纵向限制行为的态度不一.但是如果国内受影响的竞争者针对此类限制性商业行为提起申诉,竞争法可以处理此类限制。如果针对进口贸易实施了此类限制,进口国国内竞争法一般不去处理,因为外国生产商的利益被看作国内生产商的成本。从技术角度讲,出口商或进口商要想在此类案件中获得救济是非常困难的。例如,在“合理规则”下衡量成本与收益,竞争主管机关可以不考虑此类限制行为对外国经济的不利影响。

WTO著名案例之一美国诉“日本影响消费者相纸和胶卷的措施”案,实际上是关于企业间纵向限制行为引发的国家间贸易争端,阻止美国柯达胶卷和相纸进入日本市场的最重要原因是,日本胶卷和相纸市场上最重要供货商富士公司与其分销商之间有排他性交易安排,而现行WTO协定中的条款解决不了这种在企业之间存在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的问题。美国《1982年对外贸易反托拉斯改进法》规定,对于“直接、实质并且合理可预见地影响”了美国(出口)贸易的行为,美国反托拉斯执法机关可依该法予以查处。所以说,这个案子美国完全可以适用其反托拉斯法,而不必经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就可以裁定。这个案例后来经常被引用,成为在WTO框架下建立多边竞争协定支持者的重要论据之一。
(三)获得特权的企业实施的限制进口行为

获得特权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国贸易企业以及其他拥有特权和垄断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被国家授予某些对本国经济有战略意义的产品或自然垄断产业的贸易专有权或特权。由于其他地位特殊,存在政府通过它们控制进口的可能,所以《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作了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专门规定。这类企业自己也有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外国竞争者进入国内市场产生不利影响。有些国家的优势产业部门对这类企业的特殊权利和垄断地位非常不满。如美国农业部的官员甚至提出要在经合组织(OECD)内取消国营贸易企业的垄断性贸易权。与前两类情况相似,对于拥有特权的企业针对进口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国内竞争法一般不去处理。[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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