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
导读: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7]第219号
1997年7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周转金管理,严格控制并妥善处理好财政周转金呆账问题,我们制定了《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使财政周转金的管理进一步法规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并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呆账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设置并负责管理的各种财政周转金形成的系账,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确实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列入采账:
(一)
依照法律程度确认借款人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二)
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归还的部分或全部财政局转金。
第四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未收回的财政周转金,不得列报呆账。
第五条
财政周转金泉账处理,按照“准审定项目,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
列报财政周转金呆账的处理程序:
(一)
借款人根据呆账实际情况,向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二)
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对借款单位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应认真审核,提出处理建议,逐级报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
(三)
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对报送的相关材料,应严格审查,根据需要实地考察,或委托财政监督部门进行鉴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核报批后,方可列入呆账;
(四)
对经批准后列入采账的周转金,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应以正式文件方式通知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和借款单位,并报同级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周转金呆账处理程序办理,并将本级周转金呆账处理结果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财政周转金呆账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新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下发前,地方财政可按《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执行)。
第九条
年度内经批准列人呆账处理的周转金,自批准年度起,在3年内仍计入财政周转金基金规模控制考核指标中。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呆账资金的严格管理,建立严密、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加采账管理的透明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凡存在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变相缩小周转金基金规范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作如下处罚:
(一)
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发放周转金贷款;
(二)
不得核减财政周转金基金规模;
(三)
对以后年度新增周转金实行控制;
(四)
对违纪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年度有关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3月17日实施日期:1998年3月17日)废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对于工程行业,拖欠工程款最常有的事,而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农民工了。而想要解决工程欠款纠纷就必须先了解工程欠款产生的原因,怎么通过合法的手段去解决欠款纠纷。下面为你
我们公司在银行做了抵押贷款,还有小部分无抵押贷款,可是资金还是短缺,很多找上门的项目都不敢接。上海世鹏聚氨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寿松谈到中小企业融资难时不禁
工程款结算的问题有:(一)工程量纷争;(二)竣工决算时间的争议;(三)合同违约的争议;(四)材料价格市场波动的问题;(五)总包和分包争议;(六)尾款相关争议。
当事人被骗子诈骗进行了网上转账之后,若及时报警还是可能要得回来钱款的;公安机关在将诈骗行为人绳之以法后,对其诈骗而来的赃款应当对受害人及时进行返还。
当事人若在转账时不小心转错卡号的,应当与对方协商就该转错的款项协商进行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
用手机银行转账转错了之后,当事人应当与转错账的相对方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我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
公司做假账应当受到的处罚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