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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最大贡献:为电子商务奠定法律基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1 04:11:27 人浏览

本报记者 陈丽容

  日前,海淀法院3名法官合议审理了《电子签名法》出台后的第一案:短信作借款证据呈堂。具体事由是,北京市民杨某状告韩某借钱不还,并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法庭,以手机短信作为韩某借钱的证据。

 
 
 
  
 
 
 
  那么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电子签名法》又具有哪些法律效用?如何发挥它的效用?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电子商务法律专家、参与起草这部法律的中国政法大学科学技术部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楚教授。

  记者:您认为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可否确认其法律效力?

  张楚:我认为,《电子签名法》能够有形地表现出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将其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也就意味着它可以作为司法实践中的证据使用。

  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播终端与载体的文本或图片,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一方面通过手机屏完全有形的展现短信的内容,另一方面通过手机信息下载或上传也完全可以满足随时调查取用的要求,因此我认为手机短信是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关于合法数据电文的相关构成要件,在证据法上也应该是属于书证范畴,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然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是一个问题,能够具体的证明什么内容却是另外一个问题,具体到本案件中,原告提供的短信是否就一定能够证明被告曾经借了他的钱呢?该借款短信又是否是被告发送给原告的呢?原告如何能够证明该短信在传播的过程中自始至终的保持了短信的真实性?短信内容是否明确了借款的数额?该短信借款又是否是针对该诉讼的呢?我想以上问题的证明本身都可能影响到该条短信的证明力,还需要具体的考察和认定。也就是说,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是具有可采性,但其证据力的强弱,以及是否能依此定案,还要结合相关案情具体判断。

  记者:如果说,电子签名以前还存在一些法律空白的话,《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无疑为电子签名赋予了法律效力。那么具体赋予了哪些法律效用?

  张楚:首先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并且明确规定了具备这样效力的电子签名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其次,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对数据电文如何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的条件,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如何考虑其真实性,数据电文的发件人的多样性、数据电文收发时间、地点等问题做了规定;再次,在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的基础上,明确了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认证机构暂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制度;最后,规定了电子签名各方违反本法案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法案附则部分对法案涉及的专门术语做了明确的解释,并为政务活动、司法活动、其他社会活动中的运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时的规则适用留下了空间。也正因为有了以上四个方面的规范,该法才被媒体认定和评价为中国“信息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记者:电子签名法已经出台两个月了,对普通人来说,《电子签名法》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人们可以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方式利用《电子签名法》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

  张楚:目前我国经济的网络化和电子商务的普及程度还处于初级阶段,电子签名相关技术的使用也大多集中在发达的公司、企业之间。虽然普通老百姓可能不会立刻感觉到《电子签名法》带来的实惠,然而随着经济形态的发展,必然会迎来一个网络化的商业时代。例如,一些大城市的股民由于交易安全的需要,已经应用了电子签名和数字证书服务。此外,从C2C的代表eBay易趣、阿里巴巴淘宝网上的个人开店和交易注册用户的数量上,也可看出电子签名推广的前景。

  一般而言,《电子签名法》的颁布首先为人们利用电子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为自己辩护提供了可能;其次将传统的合同范畴延展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当事人可以依据电子合同文本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最后配套的电子认证服务也为交易者的信用交易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总之,人们如果应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署了电子文件,就完全和手写的签名一样,来确认其身份和文中所载的权利义务关系。

  记者:这部法律执行过程中遇到过问题么?要注意哪些问题?这一法律制度框架还应该包括哪些配套措施?

  张楚:《电子签名法》虽然确认了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文件具有与传统签字盖章的纸质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实施中还有很多问题,如相应的法律衔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运营规范及免责问题、诉讼管辖等等,尚需大量配套规章和司法解释来补充完善,《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仍需要一个启动和磨合的过程。具体而言,我国政府机关系统在电子公文的传输上使用了电子印章。在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交叉的环节上,譬如,企业网上申请专利或商标就属此种情况,电子印章是否等同于电子签名,就是需要明确的问题。尽管学理上一般认为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等价物,但还有待于有效解释,即立法或司法解释。又比如,不同服务机构颁发的电子证书之间的互通与交叉认证问题,还有待于研究解决。

  记者:《电子签名法》的正式颁布,将对中国电子商务、网上金融和电子政务产生怎样的影响?今后,是不是会有更多与此类应用相关的法律随《电子签名法》出台?

  张楚:电子签名法最重要的贡献就是为中国的电子商务奠定了法律基础,至于网上金融和电子政务还需要相关具体的电子银行法与电子政务法来给予规定,但《电子签名法》无论是从立法体例上还是从内容上都为今后这些法律的颁布提供了立法参考。《电子签名法》仅仅是电子商务法体系中的一个小小的分支,而电子合同法、网络安全法、电子银行法、电子税法、电子政务法等都会相继给予颁布和出台。譬如,今年2月8日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35号),就是配合《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而出台的行政规章。它为认证机构的成立与运营确立了基本规范。又比如,最近中国银监会草拟并正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征求意见稿?》,也可以说是金融行业里与〈电子签名法〉紧密相关的规章。还比如正在草拟中的〈信息安全条例〉也与〈电子签名〉密切相关。一句话,各个行业的电子化、网络化应用都离不开电子签名技术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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