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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电子证据司法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9 16:21:36 人浏览

导读:

给法院提供证据,大部分是照片呀录音呀或者书面文字,现在还有一种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证据,就是电子证据。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

  当我们给法院提供证据时,有一种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证据,就是电子证据。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2018年最新电子证据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电子证据的采用标准是哪样的?电子证据是怎样分类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2022年最新电子证据司法解释

  目前,重点针对电子证据调取、审查运用等问题进行规范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2005年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公安部《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2009最高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则(试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2016年《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6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以及其它散见于赌博罪司法解释等中的相关规定。

  其中,2016年9月出台的《规定》第一次就电子数据这一特殊证据种类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等方面做出了系统的规定。目前,各个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在具体内容上存在一定出入,但根据《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电子证据采用标准

  电子证据关于对电子证据如何采用,在中国理论界存在争议,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而足。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相比并无特别之处,它们在本质上都同属于证明的根据,传统证据的采用标准仍然可直接延伸至电子证据上。有人把这种遵循传统法律精神来解决电子证据新问题的“老瓶装新酒”做法,称为“循传统论”。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确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地方,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特别考虑。这反映了人们对电子证据的一种特别担心,似乎隐含有不平等对待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意味,故也被戏称为“歧视论”。

  其实,无论是“循传统论”,还是“歧视论”,都有偏颇之处,为国际上立法经验所弃用。例如,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一方面规定了“(1)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a)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2)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据力”,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这反映了其制定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一个基本指导原则——既不以其是数据电文就加以歧视,也不原封不动照搬照抄传统的认证规则。又如,分别制定有名为《1983年计算机证据法》 、 《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与《电子证据规则》等单行电子证据法的南非、加拿大与菲律宾,都只是对电子证据采用标准作了相对具体的注解,而未曾增加特殊条件的规定。

  既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这才是一种正确做法。依照中国的学理意见和法律规定,七大传统证据的采用标准通常可归纳为关联性标准、合法性标准与真实性标准。显然,确立中国的电子证据采用标准绝不能抛开这三个标准另起炉灶,但同时应该有所变通。

  具体来说,判断某一电子证据应否被许可采纳,主要看它同待证事实是否有一定的联系、在形式上是否属实以及其生成、取得等环节是否有重大违法;判断被采纳的那些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主要看它在实质上的可靠程度如何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如何。诚然,上述尺度并非同等的重要。鉴于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容易遭到攻击、篡改且不易被发现,以及电子证据本身容易遭受修改且不易留痕,对这种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无疑具有特别的意义。

  三、电子证据的分类

  具体来说,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电子证据可分为三类:

  1、与现代通信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传资料、传真资料、手机录音证据等;

  2、与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

  3、与广播技术、电视技术、电影技术等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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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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