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重新公布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附全文)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已于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本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11号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丑女无敌》在线播放引纠纷2009年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普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原告诉
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给著作权法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使传统的著作权制度经受着冲击和挑战。网络时代的著作权如何加强法律保护?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怎样发挥最大效应
推荐阅读:网络著作权著作权网络著作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吉民三知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卫东,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7号楼1单
网络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我国的法定遗嘱形式不包括网络一致,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
老公信用卡不还对老婆是有影响的。但仅限于该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
收入不到五千一般不需要填写扣税的电子模板。5000元的工资未达减除费用标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无需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专项附加扣除针对的是工资收入达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主要有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
信用卡透支不还会产生以下后果:1、如果是恶意透支的,将根据透支金额的不同,由持卡人应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可按照信用卡诈骗罪的香港馆规定予以定罪量刑。2、如果是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