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电子商务法 > 电子签名 > 电子签名的定义 > 电子签名违规的规定

电子签名违规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9 18:19:15 人浏览

导读: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认证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第二十八条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认证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可以看到,我国《电子签名法》并不限定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认证服务提供者在认证活动中所负的风险是较大的。这是否会阻碍我国认证服务市场的发展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草案中,曾依照新加坡的模式对认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限制,因为何种原因取消了这种风险保护?新浪科技2004年9月21日以“70家CA需电子签名法放行 百万证书等待转正”为标题对《电子签名法》施行前夕的中国认证服务市场现况作了报道。文中提到: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在国内已经有了70多家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已发出去上百万张数字证书之后的,这些认证机构有行业的、区域的,也有完全市场化的;这些数字证书有发给企业的、个人的,也有发给服务器的,这部签名法如何面对这些“既成事实”就成了大家关注它的另一个方面。”专门认证咨询服务业务的北京德法智诚咨询有限公司CTO乔聪军这样认为。

  我国目前有近9千万网民,其中2千万网上交易用户,网民数量仍在持续发展,网上交易数量不断增大,并且已有七十多家认证机构,已发出上百万张数字证书,很明显我国面对这个已有一定规模的认证市场的首要任务是规范市场行为,筛选其中合格的认证服务提供者。这就决定了我国对认证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认定的态度。《电子签名法》表明了我国政府规范电子商务改善网络环境的决心。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作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专业服务提供商,因其行为直接影响交易双方的利益,且就技术和过程掌控能力而言,在三者中处于优势地位,所以,《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过错推定责任认定制度,要求认证人“证明自己无过错”方可解脱责任。电子认证服务将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积极研究责任防范和“无过错”证据证明方法对于认证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从《电子签名法》条文中也能看到,并没有禁止认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合同中增加限制自身责任风险的条款。这是法律留出的自由裁量的余地,还是一个没有规定可循的空白区域?新法规的出台,给了认证服务从业者和法律界人士值得讨论和思考的问题。

  《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此处对于赔偿没有作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应以对方遭受损失的数额为准。认证提供者应注意到此规定,在认证活动中尽到自己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否则在当下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交易标的日渐增长的情况下,就有面对巨额赔偿责任的危险。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还对认证提供者在从业中的违规情况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电子签名违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条使我国电子认证服务市场的准入制度更加严密,旨在保证市场的有序活动,防止其因未经许可的认证提供者的非法经营活动受到影响。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受到何种处罚呢?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对伪造冒用电子签名的行为的处罚有明确规定:

  25 以欺诈为目的的发布

  任何人以欺诈或非法目的故意创设、发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开一项证书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用。

  26 虚假或未经授权的请求

  任何人故意向认证机构陈述虚假身份或虚假认证,以便请求发布一项证书或撤销、中止一项证书的行为违法,应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金或6个月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用。

  而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因《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在依赖电子签名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中,是否可参照我国《刑法》中关于合同欺诈的条款值得注意。我们期待着《电子签名法》的实施细则能够解决这一问题。

  《电子签名法》对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也作了规定: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所以对于此类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的规定和量刑应可根据我国《刑法》.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