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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辖权模式的探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30 06:20:02 人浏览

导读:

络管辖权模式的探讨(一)理论界的探讨1新主权理论。该理论认为网络的非中心化倾向表现在每个网络用户只服从他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规则,ISP之间以技术手段、协议方式来协调和统一各自的规则。网络成员的冲突应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并由ISP来执行裁决。另一
  络管辖权模式的探讨   (一)理论界的探讨   1新主权理论。该理论认为网络的非中心化倾向表现在每个网络用户只服从他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规则,ISP之间以技术手段、协议方式来协调和统一各自的规则。网络成员的冲突应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并由ISP来执行裁决。另一方面,在网络空间中正形成一种全新的全球性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有其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利,网络之外的法院管辖当然也应被否定。   然而,新主权理论在片面强调网络空间的非中心化,独立于国家主权存在的有形地理空间的同时忽略了网络的客观真实性,对地理空间的依附性。该理论不可能有效解决网络案件中现实的物质利益冲突,其推出的否定法院管辖的观点也不能成立。   2管辖相对论。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就像公海、南极洲一样,应在此领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在网络空间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手段予以执行   这一理论仍然夸大了网络的自由度,事实上,一个争端的产生不论其是否通过网络手段,都是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争端的双方与利益仍处于现实的地理空间内,可能分别隶属于不同的主权国家或法域,受不同的法律管辖。依据管辖相对理论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任何国家的法院都有权对任何国家的国民进行管辖,而任何人也都受到任何国家法院的约束,这与国家主权理论是完全相违背的。该理论的实质是绕过固有的国家主权问题来解决网络纠纷,为技术强国张目,扩大其在网络空间的主权管辖范围。这是不可能为其他技术弱势国家所接受的。   3网址作为新的管辖基础论。此理论认为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它在网络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且在一定时间内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网址受制于其ISP所在的管辖区域,其转化为地理上的空间有比较充分关联因素。因此,网址应当成为新的管辖基础。   尽管网址在网络空间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但它的地位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居所。现实生活中的居所与行为人的行为密切相关,而网址与行为人在网上的行为就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这种不确定不具有某种最低的联系使行为人应受到由网址确定的地域的管辖。另一方面,数字传输的全球性使得网址与行为人的联系缺乏确定性。一个利用诸如电信公司网址设立电子信箱的收件人可以在任何国家,发件人往往不能准确知道收件人的真正所在地,因此,仅根据收件人的网址来确定电子邮件的管辖权,是会造成管辖权的难以确定。   网络侵权案件与一般侵权案件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一定的差异。在管辖问题上,一方面,应考虑网络侵权案件具有网络的特性;另一方面,也应注意网络只是一种工具、手段或新的方式,在诉讼的实体和程序上要与已有的审判实践相一致。上述新理论对于解决网络案件的司法管辖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见解,但都只注重网络的特性忽视了其工具性,因而是不能真正解决目前网络侵权案件司法管辖冲突的现状。   (二)美国属人管辖原则的新发展   美国是互联网的起源地,互联网引起的司法管辖问题最早在美国出现,也最早为美国学者和法官所注意并加以研究,其成果对我国的司法和立法极具借鉴价值。   美国是通过其属人管辖原则的扩张适用来解决网络引发的民事管辖制度的困惑。属人管辖权最早源于美国宪法第14条规定的合理程序条款的几个州的长臂法案。其适用首先应当看本州制定法是否已授权州法院对案件行使属人管辖权,其次,应当符合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只有这样,法院才有权对本州以外的被告行使管辖权。1945年联合鞋业案中,最高法院创立了“最低接触”理论,成了各州对外州当事人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它要求非本州居民的被告须与法院地有必要的“最低限度的联系”,这种联系使被告可合理预料到被诉至法院的可能。   网络环境中,美国各州法院通过确认被告的网络行为与法院地之间是否构成“最低限度的联系”来考量对外州的被告是否行使“长臂”管辖。网络上的何种行为构成“最低限度的联系”,各州法院的看法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甚至出现矛盾。“营业活动”标准,“有意接受”标准等在美国的各州法院中都有所运用。有趣的是美国一个叫做Can-dlestickInc.的运动用品商店,其主要营业地在加利福尼亚的三藩市。为了扩展业务,CandlestickInc.在网上作了一个网页,并注册了专用域名。一天,CandlestickInc.的老板收到来自肯萨斯州和宾夕法尼亚州法院通知,告知他这两个州使用CandlestickInc.的运动用品商店的老板正在这两个州起诉他的公司。他感到非常奇怪,因为他在上述两州从未有过业务。最后,宾夕法尼亚州法院认为,仅仅因为被告设立了一个网页,就强制他到宾州应诉,理由不够充分,违背了宪法的规定,于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但肯萨斯州法院则认为,被告经营的网站足以说明被告使法院对被告享有属人管辖权,因而强制被告到该州法院应诉符合宪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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