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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指定保证人取保候审后嫌犯脱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3 09:53:1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在挨打五个多月却没得到打人者一分钱赔偿的徐振山看来,打他的钱炎召是被公安放了,刚放时还能找到钱炎召协商赔偿的事,但现在钱炎召却神秘蒸发了一般音讯皆无,连办案民警和保证人都不知他的去向,他怀疑自己的打是不是白挨了。作为保证人的王海

  核心提示

  在挨打五个多月却没得到打人者一分钱赔偿的徐振山看来,打他的钱炎召是被公安“放”了,刚放时还能找到钱炎召协商赔偿的事,但现在钱炎召却神秘蒸发了一般音讯皆无,连办案民警和保证人都不知他的去向,他怀疑自己的打是不是白挨了。

  作为保证人的王海洲这时向他出具了一份退保书,表示不愿承保,因为他是钱炎召所在村的治保主任,是在“不知情况”的情况下为钱炎召提供的担保,钱炎召的“逍遥法外”非他所愿。

  从“放人”到“蒸发”,从担保到退保,一切疑问都指向一个法律名词“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底是否等同于“放人”?到底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使得当事人与警方对此有着如此迥异的认识?

  事件:治保主任要求退出担保

  “那天我在保证书上签字时,并不知道当保证人是怎么回事,现在(我保证的犯罪嫌疑)人找不到了,我退保算了。”2月23日上午10时许,新密市城关镇甘寨村村部,该村村委会治保主任王海洲说。

  之后,他写下了“退保书”:“我村七组钱炎召与三组徐振山因纠纷造成打架,造成徐振山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于腊月二十四被派出所抓获,于(20)06年正月初四本人接派出所通知前去担保钱炎召,因本人不知情况,现本人自愿不再承保钱炎召。”写后,他将退保书给了前来找他的徐群锋等村民。

  徐群锋是受轻伤的徐振山的独生子,为催促钱炎召尽快给他父亲支付医疗费,他来找保证人王海洲多次,不想这次拿到了一纸退保书。“放人时是他保证的,如今人找不到了,他又要退保,这保证人就这么好当?”拿着“退保书”,徐群锋对记者说他也拿不准自己是不是应该交给公安机关:“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同意退保,我连个管事人都没了;要是不交吧,俺实在不忍心让公安机关追究海洲的事。”

  这里所说的追究责任是指王海洲在为钱炎召当保证人期间,没能监督钱炎召“在传讯时及时到案”,如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将可能被处1000元-2万元的罚款,并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该钱炎召赔偿的钱将可能由王海洲担负。“海洲与我们无冤无仇,我们咋能哪么做呢?”徐振山说,不管公安机关同意与否,他是绝对不会与王海洲“闹别扭”的。

  当记者就在退保书中写的“不知情况”问王海洲是怎么回事时,王回忆道,今年2月1日中午11时许,城关镇派出所指导员朱冠文给他打电话,说要他的身份证号码,说是公安局要各村的治保主任的号码,在告诉过后,他也没多想。下午4时许,朱再次给他打电话,让他去派出所一趟说个事,在进到朱办公室时,他发现钱炎召与另一名男子在里面。不久,朱冠文回到办公室说要他做钱炎召取保候审保证人,他开始不同意,但朱说这是治保主任的份内工作,加之看在与钱是乡亲的面上,他在已不知什么时候已填好了他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保证书上签了名。之后,他多次向朱提出退保请求,没有得到答复。他也只好做罢。“我身为治保主任不假,可我管着全村4000多口的事,我哪有空盯着钱炎召?钱炎召跑到哪了,我怎么知道?”

  受害人:“小小伤害案咋这么难破”

  其实,让王海洲头痛不已的事只不过是一起很简单的刑事案件。在甘寨村一诊所内,63岁的徐振山向记者描述了当时的情景:

  2005年9月20日午饭时间,在甘寨村王瑞林煤矿上班的他要去吃饭,被当地村民钱炎召拦住,不让他去吃饭。一番口角后,他头部受伤,倒在地上。随后,他向当地的城关镇派出所报了案并做了法医鉴定,法医鉴定显示右耳鼓膜穿孔,属轻伤。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很快,警方开始抓捕钱炎召。直到今年1月23日,钱炎召才被抓捕归案。这时已是农历的腊月二十四。

  打人者已被抓,徐家心头一块石头落了地,但到2月1日,即农历大年初四,徐群锋接到了朱冠文的电话,称检察院春节不上班,无法上报此案,如果继续羁押钱炎召就算超期羁押,是违规的,因此得释放钱炎召,并告诉他钱大约晚上6点多钟被释放。这时徐非常纳闷:难道检察院不上班公安就能放走犯罪嫌疑人么?如果这样的话,一到逢年过节岂不是可以大赦天下了?!直到2月6日,他再次问朱冠文时,才被告知钱之所以被释放是因为办理了取保候审,保证人是村治保主任王海洲。这时,徐群锋十分纳闷:王海洲怎么能做钱炎召的保证人呢?钱炎召有两年哥哥和一个叔叔,让他们中的任何一人做保证人完全比王海洲监督、制约起钱炎召来方便得多呀。

  “放了钱炎召也行,钱炎召总得来给我父亲赔个不是吧?从出事到现在钱炎召一直不向我父亲认错。倒是他的两个哥哥钱丙炎和钱炎敏不错,去年我父亲刚受伤住院时他们来到医院送来500元钱和一些食品,想私下了结此事。当时我们坚持一定要钱炎召本人前来赔礼道歉,一切好说,但钱一直不照头。”徐群锋说,为此事,他向城关派出所跑了多少次,他说他自己也记不清了。

  “虽说我挨打都过去快半年了,可我一直耳鸣,脑袋整天嗡嗡的,痛苦得只想一死了之。”躺在病床上打点滴的徐振山嗫嚅着说,“难道我生来就该被钱炎召打?!难道这打人的事就没人管?!小小伤害案咋这么难破?这么小的案子难道公安都办不了?!”

  办案民警:“一切都在正常法律程序中”

  “这个案件的办理,我们没有一点问题,一切都在正常法律程序中,如不清楚,你可以问任何一个律师。”面对记者的提问,办案民警朱冠文语气肯定地说。

  2月23日,在朱冠文约定的新密市公安局机关,记者与朱进行了如下对话:

  记者:释放钱炎召,你最初给受害人说因为检察院过节不上班,你们没法上报,如果继续羁押钱炎召就算超期羁押,是违规的,因此得释放钱炎召。这怎么讲?

  朱:担心超期羁押是一个方面,主要是在限定的时限内证据没取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被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的犯罪嫌疑人”可适用取保候审,这是局里批的。同时,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呀,不等于放人呀。[page]

  记者:从去年9月立案后警方就开始取证,怎么取了五个月证据还取不够?如果证据不足,钱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干脆无罪释放算了,为什么要办理取保候审呢?

  朱:……主要是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们担心检察院不批捕。这涉及具体案情,是秘密,目前不便向外界透露。

  记者:在确定保证人时,为什么不确定钱炎召的哥哥等近亲属,而确定一个治保主任呢?确定前者比确定后者更方便监督、制约钱炎召呀。

  朱:钱炎召的哥哥与案情有关,不能做保证人。治保主任王海洲符合做保证人的条件呀。

  记者(惊讶):钱炎召的哥哥与案情有关?难道是他们指使钱这么做?

  朱:……(无语)钱炎召提出让王海洲担保,没说其他人。看王条件符合就批了。

  记者:法律规定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呢?如果他担保的犯罪嫌疑人跑了,是否应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呢?2月7日、15日,受害人两次要求你们传讯钱炎召到案协商赔偿事宜,但钱均未到案,能否认定钱已脱逃呢?

  朱: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你可以问任何一个律师。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们得调查后再做决定。至于钱炎召是否跑了,我们得调查才能得出结论,也许他是出去借钱了呢。

  记者: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在传讯时应当及时到案”。从2月7日到现在已过去17天,仍没到案,你们又不知道他的去处,难道还不算脱逃吗?

  朱:……如果真的脱逃,我们得上网追捕。

  记者:如果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出退保要求,你们能同意吗?

  朱:这个我们得研究才能决定。

  知情者说:“办案中取保候审‘很好使’”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在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有关知情人谈及取保候审时,他们普遍认为目前的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和执行不够完善,使得取保候审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老百姓意识中的“放人”。

  一名检察官说,如今国家对办案时限要求很严,不允许超期羁押,就钱炎召案而言,公安对其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这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时间可延长1-4日。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后最长羁押期限是14日,但这后7天,实际掌握在检察院手中,因此,对公安的侦查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超期羁押,公安机关便乐于将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进行规避。当然这属于正常法律程序,但要申请成功取保候审并不是一般人都能做到的,因为一旦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就获得了人身自由,在老百姓的观念中就是“放人”。

  一名基层派出所的民警说,要申请取保候审,得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实践中,交纳保证金居多,保证人保证是需要有“相当关系”的。因为目前法律的规定,一旦被保证人脱逃,保证金必然是没收,但对保证人基本没有约束,尽管法律规定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和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上执行不了——如何认定保证人没尽到责任呢?保证人会说“刚才还见他呢,怎么一通知传讯就没影了呢?”你说这怎么认定?!

  一名在法院工作了十多年的法官说,根据我多年的司法实践体会,保证人除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考虑以下条件:本人必须自愿,不能强迫;与被取保人具有重要的依赖关系,如亲朋好友等;守信用且道德良好。这是对被取保人产生一定约束力,使其不逃避、阻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条件。不考虑这些条件,就容易造成“取而不保”的后果。

  “由于漏洞太多,因此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很好使’,用起来即不违反法律规定,又照顾到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一名公安民警说:“但如果能够‘私了’的轻伤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谈妥,容易造成受害人上访。钱炎召案可能就属于这类情况,伤了人不说赔礼道歉、支付医疗费的事,受害人能愿意吗?因此,在办理取保候审时,办案人员就应该要求被取保人积极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

  法学专家:“取保候审制度亟需完善”

  对此案件中涉及到的取保候审问题,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和我省著名刑法学专家、郑州大学教授刘德法从不同角度对取保候审制度发表了观点。

  洪道德认为,取保候审的存在具有人权保障的功能。司法从本质上要求公正,而取保候审则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强制力度与其人身危险性成正比的观念。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采取严厉的羁押措施,以排除其对社会的危害或对诉讼活动的妨碍;但若是对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采取严厉的强制措施,往往会使他们的诉讼地位发生不应有的恶化,使他们的处境更加不利,如失去了寻求帮助和收集证据为自己辩护的条件。同时,司法实践中人身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更多,滥羁滥押使羁押场所的负担过重。取保候审若得到合理适用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但千万不能把取保候审做为客观上“放人”、主观上消极办案的权宜之计。

  对此,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刘德法教授却指出了取保候审存在在4大问题。一是选择不准。该保的不保,不该保的保了。一些老年、青少年轻微犯罪很小取保。二是成了少数司法机关的特权了。一般是没有一定关系就是符合条件也办不成。三是保证人选择不当。选择保证人必须以能制约钳制住被取保人为准,像近亲属、机关人员等,而实践中选择的人与被取保人往往不相干。像本案就有类似情况。四是放任自流严重,甚至等同于“放人”。一些办案部门(侦查部门)在考虑取保候审措施时,就是因为案件侦查有困难而将取保候审变通为一种“结案”方式,一旦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即中断了对案件的继续侦查,同时又不再受办案时限的制约了,所以希望藉此不了了之,导致了许多案件因缺乏证据而作撤案处理,使犯罪分子得以逃脱法律应有的惩罚。[page]

  两位专家提出,取保候审制度亟需完善,使人权保障和法律公平达到和谐统一。针对取保候审适用条件认定时自由裁量权过大,立法应当明确何时“应当”批准,何时“可以”批准,何时“不得”适用。针对难以对未履行义务的保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立法应尽快作出具体规定,对不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可增加行政处罚这一措施。另外,应当建立保证人及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汇报制度。

  总之,一定要提高办案效率,但切不可降低对证据的要求,不能因此放纵犯罪嫌疑人。要做到两者的完美统一,考量着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万万不可对重特大案件一个态度,对与此案类似的“小案件”一个态度,要一视同仁,认真对待,提高办案水平和效率,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注:直到记者发稿时,钱炎召在多次传讯后仍没到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第十六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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