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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0 08:26:35 人浏览

导读:

监视居住的对象有哪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等。作出监事居住决定的是哪些机关?执行机关又是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监视居住的对象和...

  监视居住的对象有哪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等。作出监事居住决定的是哪些机关?执行机关又是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监视居住的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

  (一)监视居住对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另外,对不符合逮捕条件,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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