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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怎么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9 01:27:38 人浏览

导读:

当我们想要经营一家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学习好经营管理的方法,注意经营的每一步流程,仔细认真的管理好每笔业务,对公司员工负责任,对自己负责任,否则公司可能会破产。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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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怎么认定

  对债务人的效力,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

  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但何为“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笔者认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第二,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法院或专门机构同意。

  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

  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地讲自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第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

  第二根据法院、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第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第四,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二、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4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或者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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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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