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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期间诉讼主体怎么确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13:47:37 人浏览

导读:

企业在清算期间,只要法人资格没有消灭,则其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诉讼主体还是企业的法人。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企业清算期间诉讼主体怎么确认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在清算期间,只要法人资格没有消灭,则其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诉讼主体还是企业的法人。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企业清算期间诉讼主体怎么确认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企业清算期间诉讼主体怎么确认

  1、《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该规定,目前在我国可以作为民商事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性质及功能决定了其不属于公民和法人的范畴。其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可以结合有关民商事诉讼中其他组织的规定标准来确认。

  3、破产企业清算组不是一个离开破产企业而独立存在的组织或机构,它属于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表意机关(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且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后,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在清算结束前并没有终止或消灭,甚至经人民法院或清算组同意其仍可继续进行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案情介绍

  A公司诉称,其为B、C两公司出资组建而成立的有限公司,b公司出资374万元,占55%;c公司出资306万元,占44%;双方出资中均包括双方联合组建的某新港,经评估后的设备及房屋建筑物价值3247573元,其中b、c分别占40%、60%。A公司成立后,c公司一直将某新港占有,并出租给个人经营,所得租金收益由bc两公司按照40%、60%分成,至今,c公司收取收益576万。根据法律规定,投资双方庆将收到的某新港的利润归还a公司所有。据此请求法院判令c公司返还某新港收益576万元(计算到2013年9月18日),诉讼费用由c公司承担。

  法律分析:公司在清算阶段法人人格依然存在,只是存续上报发生变化,即不再进行生产经营,而转入清理债权债务,为最后注销作准备。《公司法》第184条及a公司章程均规定,公司清算期间,由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并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因此公司清算期间的民事诉讼主体仍为公司本身,只是代表人根据是否成立清算组而有所不同。根据查明的事实,a公司已经成立清算组,成员由两名法人股东分别委派人员组成,虽未确定清算组负责人,但是否要提起本案诉讼,仍应由清算组作出决定,原审中a公司明确提起本案诉讼未经清算组授权,诉讼代表人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代表公司诉讼,故其诉讼主体不适格,起诉应予驳回。至于清算组成立后是否怠于进行清算事务,涉及到是否更换成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强制清算问题,不影响清算组的主体资格和权利内容。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企业清算期间诉讼主体怎么确认的相关内容。诉讼主体的资格是法律规定,因此只要企业诉讼主体还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就可以担任。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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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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