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破产法 > 破产动态 > 主债务人破产后银行向保证人的权利主张

主债务人破产后银行向保证人的权利主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1 12:15:25 人浏览

导读:

朝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朝阳科技)以购原材料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03年期间多次向A银行借款共计55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并且由长伟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更名为新梅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2年。借款到期后,A银行分别于2004200

  朝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朝阳科技”)以购原材料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03年期间多次向A银行借款共计55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并且由长伟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更名为“新梅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2年。借款到期后,A银行分别于2004〜2007年每年向朝阳科技及新梅公司发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及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2007年11月6日,朝阳科技的债权人杨芳向原审法院申请对朝阳科技进行重整,该院于当日受理。A银行在本案中就其对朝阳科技享有的全部债权向朝阳科技管理人进行了申报,该债权经审查后,原审法院于12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A银行对朝阳科技享有债权10765万元,以上债权均以朝阳科技持有立才股份有限公司的1315万股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在当日的朝阳科技债权人会议上,A银行被列为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组虽然反对通过该重整计划草案,但是会议仍表决通过。原审法院根据朝阳科技管理人的申请,于12月24日裁定批准了其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90日内。这期间,朝阳科技已将其持有立才股份有限公司的1315万股抵偿给A银行,同时将一定比例的债权本金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A银行。( 此案例简称为“案例一”)

  另外,山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海”)以购原材料需资金为由,亦于2003年期间多次向A银行借款共计2250万元,其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仍是长伟有限公司,保证期间均为借款到期后2年。( 此案例简称为“案例二”)

  2008年3月31日,原审法院受理了朝阳科技对新梅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以民事裁定书裁定新梅公司重整。在新梅公司破产重整案中,A银行向新梅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总金额为60057万元),其中包括本案(即“案例一”+“案例二”)担保债权。经新梅公司管理人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原审法院于4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A银行对新梅公司享有的债权总额为50515万元,以新梅公司持有的中大通信有限公司9732万股股权、友通数字媒体有限公司16000股股权作质押担保,以新梅公司所有的203套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此次确认的债权均为新梅公司直接向A银行借款形成的债权,对A银行申报的担保债权部分(即本案借款本金7725万元及其利息)未予确认。新梅公司重整计划对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债权调整方案为:“债权人享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直接抵偿给该债权人,特定财产的变现所得由相应的优先债权人受偿;同时,将一定比例的债权本金向债权人支付现金作为其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的补偿。债权人获得上述补偿后,新梅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新梅公司对债权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清偿责任。”该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算。

  朝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朝阳科技”)以购原材料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03年期间多次向A银行借款共计55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并且由长伟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更名为“新梅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2年。借款到期后,A银行分别于2004〜2007年每年向朝阳科技及新梅公司发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及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2007年11月6日,朝阳科技的债权人杨芳向原审法院申请对朝阳科技进行重整,该院于当日受理。A银行在本案中就其对朝阳科技享有的全部债权向朝阳科技管理人进行了申报,该债权经审查后,原审法院于12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A银行对朝阳科技享有债权10765万元,以上债权均以朝阳科技持有立才股份有限公司的1315万股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在当日的朝阳科技债权人会议上,A银行被列为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组虽然反对通过该重整计划草案,但是会议仍表决通过。原审法院根据朝阳科技管理人的申请,于12月24日裁定批准了其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90日内。这期间,朝阳科技已将其持有立才股份有限公司的1315万股抵偿给A银行,同时将一定比例的债权本金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A银行。( 此案例简称为“案例一”)

  另外,山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海”)以购原材料需资金为由,亦于2003年期间多次向A银行借款共计2250万元,其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仍是长伟有限公司,保证期间均为借款到期后2年。( 此案例简称为“案例二”)

  2008年3月31日,原审法院受理了朝阳科技对新梅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以民事裁定书裁定新梅公司重整。在新梅公司破产重整案中,A银行向新梅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总金额为60057万元),其中包括本案(即“案例一”+“案例二”)担保债权。经新梅公司管理人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原审法院于4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A银行对新梅公司享有的债权总额为50515万元,以新梅公司持有的中大通信有限公司9732万股股权、友通数字媒体有限公司16000股股权作质押担保,以新梅公司所有的203套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此次确认的债权均为新梅公司直接向A银行借款形成的债权,对A银行申报的担保债权部分(即本案借款本金7725万元及其利息)未予确认。新梅公司重整计划对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债权调整方案为:“债权人享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直接抵偿给该债权人,特定财产的变现所得由相应的优先债权人受偿;同时,将一定比例的债权本金向债权人支付现金作为其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的补偿。债权人获得上述补偿后,新梅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新梅公司对债权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清偿责任。”该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算。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