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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简化破产和解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13:10:5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关于破产和解协议的程序是需要怎样简化的呢?下文将会进行详细分析,承认当事人双方庭外和解的法律效力和增设简易破产程序是其中的办法,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根据我国法律...

  核心内容:关于破产和解协议的程序是需要怎样简化的呢?下文将会进行详细分析,承认当事人双方庭外和解的法律效力和增设简易破产程序是其中的办法,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根据我国法律,破产和解必须经过启动破产程序、提出和解申请、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审查和解协议、公告和解六个阶段,从启动破产程序到和解协议生效要经过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和解过程中,债务人财产始终处于闲置状态,浪费社会资源,不利于债权实现。且期间社会政治、经济形式的变化往往会影响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推动破产和解制度发展,有必要放宽和解条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体现为:

  (一)承认当事人双方庭外和解的法律效力

  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法律应明确规定,债务人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可和解行为自愿合法,和解目标具有履行可能者,应当裁定协议生效。认可庭外和解,能够有效节约诉讼成本,避免繁琐的法院和解程序,并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提高和解协议履行率。

  (二)增设简易破产程序

  对于破产财产价值不大(如小于50万元人民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和解案件,法院应设立简易程序,允许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和解申请,采用独任制审判方式。并规定法院认可和解申请后,债务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如2个月)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提交法院,否则即视为和解不成立。这便于敦促当事人双方迅速解决权利义务关系和明确争议不大的破产纠纷,最大限度维持破产财产价值,避免实践中双方互相推诿,久“和”不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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