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破产接管人
导读:
核心内容:破产之后,一时没有办法找到人进行破产接管,那么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临时破产接管人。这个的选择是怎样的呢?有没有什么要求的呢?下文将进行详细的阐述,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我国现行立法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时间标志。破产申请一旦为法院受理,即产生一系列程序开始的效力,如债权人必须于限期内申报其债权;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债务人除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以外,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等。此后,除经债务人申请依法进入和解、整顿程序者外,破产案件便进入清算程序。但在破产案件受理之时,破产宣告尚未作出,债务人并未丧失对其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和处分权。破产程序开始后仍由债务人支配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和企业财产,难免会危及债权人日后的受偿利益。再者,依《破产法》第24条规定,即使是在破产宣告裁定作出后,清算组也是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并接管破产企业。实务中,如果清算组不能于破产宣告当时成立,则破产宣告后至清算组成立前,破产企业的财产和经营管理事务必然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且法院受人力、物力和时间的局限,也无充当“临时破产接管人”的可能。故在我国现行破产立法的框架之下,实有设立临时破产接管人的必要。
英国破产法也实行破产程序开始的受理主义,因而于破产受托人产生之前,工商部也需指定债务人财产的官方接管人。官方接管人的职责包括:(1)就债务人的有关行为向法院作出报告,参加对债务人行为、交易和财产状况的公开调查以及有犯罪嫌疑时的犯罪调查;(2)确保破产事务报告书的完整性;(3)得以破产受托人的身份行事;(4)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充任主席;(5)为债权人的利益并经债权人的申请,任用特别经理人经营债务人的业务,必要时得免除其职务。
借鉴英国立法之经验,为弥补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欠缺,在制定新破产法时应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即应指定临时破产接管人接管破产企业,全面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管理和经营事务,直到破产程序依和解整顿方式终结,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清算组产生之时为止。其职权原则上应当包括,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以债务人代表人的身份管理企业的财产和事务,为和解整顿与破产清算目的,以破产管理人的身份实施准备工作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今天,当你走进这个丝业有限公司,呈现在你眼前的是一片紧张忙碌的生产景象。然而,你可能不会想到,这个原称该公司的企业,两年前却因多种因素陷入困境。接下来
核心内容:破产之后,一时没有办法找到人进行破产接管,那么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临时破产接管人。这个的选择是怎样的呢?有没有什么要求的呢?下文将进行详细的阐述,法律快车
核心内容: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破产无疑是一道催命符,但在美国,破产却变成了能让企业重获新生的一剂灵药。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破产无疑是一道催命符,但在美国,破产却变成
游戏倒闭之后一般是会赔偿玩家的,但具体的赔偿方案由游戏公司自行进行决定。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以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包、委托交易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别人的财产。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3、保险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
公司进行清算需要股东的同意,但仅需要全体股东中具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因本法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股东可以申请公司清算的情形包括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申请主体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清算中的法人同样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在注销之前其法人资格始终处于存续的状态。《民法典》规定,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即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