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效力怎么认定
导读:
伪造票据的行为,是有发生。而伪造票据的目的,往往就是为了获得一些不法利益。一般情况下,持有票据者,就是可以获得票据所记载的权利的。那么伪造票据的效力怎么认定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票据伪造效力怎么认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倘若伪造票据人所假冒的人确实现实地有其人,就产生了对被伪造人的效力问题。票据是文义证券,被伪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伪造人代表或代理其签章于票据上,依签章规则,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负票据责任。因此,被伪造签章的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伪造人伪造签章,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其本人签章不在票据上出现,所以其伪造的票据或签章无效,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但我国《票据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7条分别规定了伪造票据的不法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刑法也对伪造有价证券罪作出了具体规定。应看到,票据责任和承担伪造票据的责任是两回事。
票据流通中,非直接当事人难以知悉其他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或伪造,但直接当事人却应该知悉。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后手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背书人有担保前一手背书人签章真实而非伪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和文义性,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他行为的效力,真实签章者,均应承担票据责任,负有担保其后手权利实现的义务。
对有伪造签章的票据,持票人并不能完整地享有票据权利。特别是当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主张追回票据权利时,持票人必须将占有的票据交出,当然,其有向前手追索的权利,但如果前手就是伪造票据的人,持票人只能对伪造者依民法原理请求赔偿。
付款人有审查票据的义务。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据文义及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审查,不能发现票据被伪造或者事实上也无法知道票据被伪造的,其付款构成善意有效付款,其付款票据责任因此而免除。但如果付款人未履行审查义务或履行该义务时有重大过失,构成不当付款,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其再次付款。付款人所受损失有权要求第一次给付票款之人返还,被索款人返还后又可以向前手追索,直到伪造者承担损失为止。
第一,必须是伪造者实施票据行为,如实施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等,如果实施的行为并非票据行为,则不构成票据伪造。
第二,必须是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在,如模仿他人签名,伪刻他人印章,盗用他人真正印章等。
相关法律知识: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签发空头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票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使用有关结算办法,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压,影响客户和他户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的利率计付赔偿金;同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误、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3‰计付赔偿金;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要负责资金赔偿。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承担责任。
部分伪造是指部分票据行为是真实的,部分票据行为是伪造的。例如,真实出票的票据,伪造人进行背书伪造,或者承兑伪造;再如,出票伪造的票据,善意受让人以合法方式转让给他人,受让人伪造保证,又以合法方式转让另外的人。部分伪造是出票行为之外的伪造,也叫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或签名的伪造,包括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伪造等。
部分伪造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伪造在先。如背书伪造后以合法方式将票据转让善意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又以真实之背书将票据转让他人。
(二)伪造在后,如背书真实,持票人伪造承兑而将票据转让他人。
分清票据伪造种类,对于确定票据责任人范围及其责任,有重要作用。《票据法》第14条规定,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因此,在有票据伪造的场合,应先分清是何种伪造,从而进一步正确认定伪造责任人、票据上真实签章票据责任人,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伪造人应负的法律责任,票据上真实签章者的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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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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