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丧失保护措施
导读:
随着银行承兑汇票的广泛使用和流通,丧失票据的现象时有发生,当持票人丧失银行承兑汇票后,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是广大持票人和社会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而付款人(出票银行)怎样防止票款的冒领被骗,保证资金安全,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权利保护措施的法律规范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事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后的权利补救措施,主要有三种,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
挂失止付是一种很简便的方式,但挂失止付的票据应当是不属于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在票据实务中,由于票据经过多次背书转让,很难确定代理付款人,由于无法确定挂失止付通知的特定送达对象,所以不能挂失止付。此时,持票人丧失银行汇票后一般只能采取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的方法。
公示催告,是经失票人申请,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专门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在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银行汇票是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诉讼,是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根据普通诉讼的特点,票据丧失后诉讼的被告一般是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二、银行的风险防范
鉴于此,中国票据网建议银行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防范:一是签发汇票时建议票据申请人一般应记载代理付款地,当汇票丧失后持票人直接向付款人挂失,由付款人通知其代理付款人止付。银行要知道:银行汇票不能挂失,是因为无确定的代理付款人。同时,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付款地为汇票的一种应记载事项,以便于持票人知道在何地为提示付款。二是利用现代化电子技术,在电子联行资金清算网络系统中增加代理付款银行支付汇票款项的有关核对信息。代理付款银行向出票行划付款时输入有关汇票号码、帐号等,签发银行收到信息后自动核对,当汇票已挂失或丧失后,将信息随即反回代理付款银行停止付款,无误后按正常处理;三是在网上建立电子查询系统。通过当前使用的电子联行网络系统,代理付款行在办理汇票解付审核过程中先向汇票出票行发出查询信息,出票行只有返回此汇票是否丧失的查复信息后,代理付款行才可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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