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付定金后不付首付款
导读:
2007年10月6日,钱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向叶先生购买位于罗秀路上的一套房产。在补充条款中约定,成交总价123万元。并约定10月6日付定金3万元,10月20日前付首付款71万元,同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事项。同日,钱先生支付了叶先生3万元作为定金。但10月20日他却未按约支付首付款。
原告:索讨定金诉到法院
为索回定金,钱先生诉至法院称,10月6日签居间合同支付3万元定金。但在第二天,中介公司要求人为地做低房价,并要求自己先行支付71万元首付款作为叶先生还贷费用。这一要求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故表示反对并要求按合同约定的123万元房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开具正规发票。由于中介公司和叶先生避税的行为显属违法,故要求返还3万元。
被告:要求驳回诉请
中介公司和叶先生辩称,按居间合同,钱先生未按约支付首付款,系单方违约,要求驳回诉请。
法官:居间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房地产居间合同是否有效。三方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系买卖双方的真实意图表示。买卖双方约定了房屋总价为123万元,其中房款为90万元,另33万元是钱先生支付给叶先生的装修费、电器费、税费、中介费等。虽然买卖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又约定了双方的税费、中介费等,但叶先生承担的税费实际由钱先生支付的33万元中支付。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钱先生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3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如钱先生违约不购买上述房产,则应当适用定金法则,叶先生收取的3万元定金不予返还。由于钱先生未能按合同支付房屋首付款,拒绝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显然违约。故钱先生在自身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还定金的请求,于法无据,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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