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票据法以确定融资性票据合法地位
导读:
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对票据法进行修改,因为票据法颁布于1995年,当中的一些规定与国际通行的票据规则不完全一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票据流通中的一些问题,限制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
票据法颁布于1995年,一些规定与国际通行的票据规则不完全一致。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票据流通中的一些问题,限制了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为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周学东建议对票据法进行修改。
周学东分析,票据法立法时,立法者鉴于当时市场经济及票据市场尚不发达,为防范银行风险,对融资性票据采取“一刀切”的态度,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要有真实的交易背景,绝对禁止企业签发融资性票据。随着经济金融改革不断深化,这一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
票据无因性是一项经过国际票据法律实践长期检验的技术性规则,为各国票据立法所普遍遵循。但我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对票据法律行为中因果关系的规定大相径庭,导致理论上和实务中对票据无因性的认识与处理的混乱。
目前,适应票据当事人开展经济交往活动的现实需要,实务中出现不少现行票据法未能涵摄的票据行为,如票据涂销、空白票据(英美称未完成票据)等。国际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票据立法对此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我国票据法则仅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发行空白支票,不承认或不允许发行、流通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亦未对票据涂销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定。从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看,若不从立法上对这些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势必会严重影响票据交易的安全,最终阻碍票据流通,限制票据作为流通证券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发挥。
为此,周学东建议,应坚持票据的无因性这一基本原则,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统一现行票据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确立其适用的合理界限。在票据业务上有条件地允许企业签发融资性票据,适度放开票据的融资功能。同时,为控制法律风险,建立有关融资性票据的发行、监测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确立电子票据、票据影像及支付密码的合法地位。电子票据和票据影像虽有着不必随身携带和亲自保管、流转速度快、收款风险大大降低等优势,但其签发和流通是在虚拟的网络中实现的,采用的是无纸化电子交易方式,其签章、防伪只能分别通过电子签名、支付密码等形式来实现,因此,必须通过修改现行票据法以明确电子签名、票据影像交换结算及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将电子票据和票据影像纳入票据法规范与调整的范畴,确认票据电子化的合法性,鼓励并支持电子商务的创新和发展。
(原标题:融资性票据合法地位亟待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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