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泉集团与济南齐鲁银行签署1亿元商业汇票贴现保证合同
导读: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泉集团)于2010年4月20日与泰安市商业银行普照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于2010年4月27日与齐鲁银行济南东环支行签署《商业汇票贴现保证合同》,上述两银行分别为江泉集团提供3000万元的贷款(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4月20日止)、10000万元的商业汇票(其中保证金为5000万元,该合同期限为6个月,自2010年4月28日至2010年10月27日止),根据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公司为上述两项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实际担保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5000万元,合计8000万元。(中国票据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承兑汇票的贴现是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法律快车下面要介绍的是伤害承
来源:中国税务网作者:发文日期:2008-01-23问:我公司取得了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后,应按贴现金额适用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
银行承兑汇票就是商业汇票的一种,因为有银行担保,多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是有一定要求的,那么,银行承兑汇票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
汇票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即实质条件包括有: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
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是不可以中断的,超过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即消灭。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的,票
一张票据上能够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包括有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等。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