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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强制拍卖程序监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4 18:50:30 人浏览

导读:

官司赢了,但对方却没有钱给申请执行人;遇到有财产的,法院只有查封拍卖,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长期以来,拍卖市场中,擅自泄露竞买人信息、故意压低或抬高拍卖价格、竞买人恶意串标等猫腻直接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影响了司法拍

  官司赢了,但对方却没有钱给申请执行人;遇到有财产的,法院只有查封拍卖,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长期以来,拍卖市场中,擅自泄露竞买人信息、故意压低或抬高拍卖价格、竞买人恶意串标等“猫腻”直接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影响了司法拍卖活动的健康发展。

  随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监督管理操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太原中院在册的14家拍卖公司开始变被动为主动,努力让涉诉资产价值合理化,使案件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益受到保护。在昨日结束的全国完善强制拍卖程序监管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太原的经验得到了与会国内专家、法官的高度评价。

  顽疾困扰司法拍卖

  “一些‘顽疾’多年来一直困扰司法拍卖。”面对记者,市中院法庭科研中心主任张海民毫不避讳地说:“执行中的评估、拍卖工作,既是执行中的强制措施、法律强制力的重要体现,又是整个诉讼活动的终点,是当事人实现实体利益的归宿。人民法院对拍卖活动的严密掌控和监管,十分必要。市中院曾发生过某拍卖公司占用拍卖案款达半年之久的事件,教训十分深刻。”

  司法拍卖对外委托后,由于法院对拍卖机构实务操作阶段的工作缺乏了解和管理,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私下串通,人为制造一次次流拍,压价拍卖;有的拍卖机构在拍卖物展示中,故意作虚假介绍,排斥他人参与公平竞买。也有的竞买人之间相互串标或采取贿买、胁迫等手段垄断拍卖案。

  探索改革出台《办法》

  目前,太原中级法院有在册拍卖机构14家,有一定的群体优势。但这14家拍卖机构,成立时间有长有短,实力也参差不齐。

  为使涉诉资产价值合理化,市中院创新推出了联合拍卖的委托方式,实现了个案独家招商到群体招商的转变。《办法》明确规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标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抽签的方式实行分组联拍。即三个机构为一组,由一家主拍,另外两家参与联拍,谁招商的竞买人买得拍卖物,谁家收取佣金。这样做,不仅引进了竞争机制,发挥了群体招商的优势,而且避免了人为操作,解决了独家掌控案件暗箱操作的问题,同时也体现了机会均等的分案原则。《办法》同时也规定了标的1000万元以下采用候补拍卖的委托方式,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引进低价拍卖的风险因素,防范人为制造流拍、低价位拍卖的“猫腻”。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停止委托直至除册的处罚措施,对拍卖中的不法和不当行为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调动起了拍卖机构主动参与竞争的积极性。

  当事人由“双损”实现“双赢”

  《办法》运行半年多来,不仅使法院管理机构与拍卖机构形成了良性互动,更使得案件当事人由“双损”实现“双赢”,正当权益受到保护。

  “以往,司法拍卖价很多低于评估价,流标现象突出,与司法拍卖的本意完全相左。这种不正常的资产贬值,导致申请执行人应得权益落空或缩水、被执行人财产贱卖、利益受损两个‘负效应’叠加,最终形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 ‘双损’,并加剧了法院执行难度。”市中院法庭科研中心综合科科长滕哲君深有体会地说,“通过 ‘联合拍卖’、‘候补拍卖’的方式,大大调动了拍卖机构的招商积极性,在多个竞买人的参与下实现涉诉资产价值最大化,使‘双损’变为‘双赢’。”

  目前,市中院14家拍卖机构已步入良性轨道,使得首拍成交率显著提高。截至今年6月底,太原中级法院共对外委托10起拍卖案件,7起案件拍卖成交,成交率达70%,其中4起案件首拍成功,且成交价格均高于评估价;杜绝流拍抵债现象,实现了拍卖标的价值的最大化,得到申请执行人、买受人,甚至是被执行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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