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提出整体拍卖的程序
导读:
对于一家向法院申请破产从而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而言,每个企业都有法院委派的破产管理人,对申请破产的企业的相关债权债务等事务进行管理的破产管理人。那么破产管理人提出整体拍卖的程序是怎样的?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资产拍卖流程大致如下所述:(1)对拍卖资产进行价格评估;(2)法院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做出强制拍卖的决定;(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先看当事人意愿,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4)受委托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5)确定拍卖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6)举行拍卖会。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7)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
1、提前准备
在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现场指定管理人后,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立即提前摸清债务人情况,制订接管方案,与债务人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完善债务人的财产登记清册、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处所清册、对外投资明细、相关资产抵押担保明细、诉讼情况说明等,随时等候交接。
2、分头交接
(1)债权债务组:按照一户不漏,一笔不错的要求,分别审核准确完整的企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清册;
(2)资产财务组:全面清点核实企业财产,对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按科目分类编制清册。编制破产宣告日的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编制清算期间、破产终结日的相关报表;
(3)安置组:编制破产企业人员名册,准确计算职工债权数额,实施职工分流方案;
(4)综合组:保管封存证照、权证、印章等,负责安全保卫,督促各组清算进度。
3、总体接收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办理总体接收手续,签订《移交接管书》,并附交接清单。
4、制定接管报告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报送《破产清算方案》、《清算工作实施计划》等。
(1)破产管理人辞职与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处理
管理人可以辞去职务,但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获许可,但仍坚持辞职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或者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后,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关事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管理人罚款,管理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及法院审查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债权人会议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常事项的多数原则形成决议,制作申请书,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解除原管理工作职务,更换新的管理人;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驳回债权人会议申请。
(3)法院径行更换破产管理人
在管理人变动的场合,应当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其一是变动允许原则。既应当允许更换管理人,也应当允许管理人主动辞职。
其二是维护管理人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一是管理人变动的理由应当法定,法院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更换管理人;二是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破产管理人提出整体拍卖的程序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提出整体拍卖的,首先需要对拍卖资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然后由受委托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确定拍卖保留价并举行拍卖会,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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