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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房产过户如何办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29 02:38:40 人浏览

导读:

拍卖房产相信大家都知道,如果要将房产进行拍卖的话,拍卖完毕以后需要及时的将拍卖的房产进行过户,对于拍卖房产的一个过户来说,在过户的时候需要根据过户的一个流程来进行办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拍卖房产过户如何办理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拍卖房产相信大家都知道,如果要将房产进行拍卖的话,拍卖完毕以后需要及时的将拍卖的房产进行过户,对于拍卖房产的一个过户来说,在过户的时候需要根据过户的一个流程来进行办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拍卖房产过户如何办理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拍卖房产过户如何办理

  (一)首先确认法院是否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

  (二)材料准备好,用书面方式寄给有关部门;

  (三)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由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一方不愿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由银行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的强制过户的判决或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

  (四)可让法院出面协调建设局和国体资源局的关系,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二、拍卖有次数限制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进行司法拍卖时是有次数限制的,如果是动产,一般进行二次拍卖,如果是不动产,拍卖次数为三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三、法院拍卖房产的程序:

  1、拍卖行接受客户委托

  2、拍卖的鉴定与估价

  3、确定拍卖房产底价

  法院拍卖房产的程序:

  1、拍卖行接受客户委托

  2、拍卖的鉴定与估价

  3、确定拍卖房产底价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拍卖房产过户如何办理的相关知识,我们在拍卖房产的时候,需要符合拍卖房产的一个流程。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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