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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谈网上拍卖的法律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3 04:32:24 人浏览

导读:

(案例)一家竞价交易网主持一场网上竞买活动,活动规则称截止时间为下午14时。刘先生于下午13时57分点击竞买网页上的应价键,输入应价3000元。13时59分,他发现其他竞买人应价4000元,遂迅速点击应价键,成功输入应价5000元并被主办者的处理器顺利接受,应价键随即变

(案例) 一家竞价交易网主持一场网上竞买活动,活动规则称截止时间为下午14时。刘先生于下午13时57分点击竞买网页上的应价键,输入应价3000元。13时59分,他发现其他竞买人应价4000元,遂迅速点击应价键,成功输入应价5000元并被主办者的处理器顺利接受,应价键随即变灰失效,应价活动终止。该竞买网页随即显示出刘先生是获胜投标人,成功竞得标的物,但显示其应价时间为14时零17秒。随后,主办者打来电话并发来电子邮件,祝贺刘先生竞买成功。 谁知几个小时后,主办者突然通知他,称电脑显示刘先生超时17秒应价,应价无效,双方发生了激烈争论。  
(评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由于我国网上拍卖业发展迅速,与现行的法律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脱节。我就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与业内人士共商。  

 一、网上竞买是不是拍卖  
 目前,这种网上竞买活动的名义很多,如网上竞价、网上议价、网上竞标、网上争购等,大多数均回避了"网上拍卖"这个字眼,以避免法律上的麻烦。但其内容基本相同,都是利用网络,对某一具体物品、权益等展开竞价购买,在规定时间里最高竞价者胜出。 那么这种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就明白了。《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竞价者的买卖方式"。由此可见,无论以何种名义出现,这种网上竞买就是一种拍卖活动,利用网络进行只是拍卖活动的载体改变,但不改变拍卖活动的本质特性。

  二、拍卖网站是不是拍卖人  
 《拍卖法》规定,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但是网上拍卖与传统的拍卖方式有很多不同,所以,不能简单地把拍卖网站定性为拍卖人。我认为应当从拍卖网站是否收费以及由谁确认成交两个方面来分析,判断拍卖网站是否具有拍卖人的法律地位。  
 有些拍卖网站免费提供网络供买卖双方使用,网站并不向买卖双方收费。一般这个时候由卖方自行确定竞买者,卖方甚至可以不选择出价最高者,而与综合条件最佳的竞买者成交,拍卖网站并不干涉。这时该拍卖网站只是一个载体、一个媒介,其作用与一个广告栏、一份报纸、一家电台或电视台的作用完全一样。拍卖网站此时不享有拍卖公司的一切权利、利益,从公平的原则出发,也不应该要求其承担拍卖公司应负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认为拍卖网站是媒体而不是拍卖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反之,如果一家拍卖网站组织网上拍卖,并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又以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成交,这就意味着该拍卖网站从事了拍卖公司的职务行为,享有了拍卖公司的权利,也相应要承担拍卖公司的义务。我认为,这时该拍卖网站的运作方式与拍卖公司没有不同,该网站实际上就是一家拍卖公司。

  三、对拍卖网站的法律制约
  目前,对网上拍卖网站的建立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因为国家目前只把它看作一家网络企业,而没有看到其作为拍卖企业的另一面。 现在只要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人员,登记个域名就可以办一个拍卖网站。发起人可能是计算机天才,但是对拍卖业务并不了解, 有的连一名专业的拍卖师都没有。 而我国《拍卖法》却对拍卖企业有很严格的条件要求,《拍卖法》第十二条就明确要求拍卖企业要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等。可以看出,拍卖网站与这种要求的差距还是很大的。 如果拍卖网站这样规避法律从业,不仅会对那些守法、诚实经营的拍卖企业造成极大冲击,也会出现大量的违规操作、损害顾客利益却难以有效补偿的情况。所以,至少应该对拍卖网站的资格、条件作必要的限制。
  四、对拍卖标的的管理  
 《拍卖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但是,目前在一些拍卖网站看到,什么都可以拍卖,甚至包括金银物料、宋代文物等等,很多都是不许可拍卖的。这肯定导致拍卖市场的混乱,也为不少犯罪分子找到了销赃的好途径。这种无序的状态再持续下去,损害会越来越大。基于网络的特点,不可能要求网站对每一件拍卖物都认真审核,但是可以不允许某些国家禁止拍卖的物品上网,这就有很大效用了。

  五、确定拍卖规则  
 前面我们谈到的案例,就说明了网上拍卖的规则十分不健全。  《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而这个案例中,实际上使用了应价键、截止时间两个标准来确认成交,这肯定产生矛盾。而截止时间后,主办者的电脑仍然接受竞买,这肯定是主办者自身的缺陷。要求竞买者承受这种缺陷的后果,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此外还有很多其他情形,比如买卖双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恶作剧,导致最后无法成交。或者有些人干脆以此种方式诈骗钱财等,这都会大大损害网上拍卖的信誉度,扰乱社会秩序。
  我本意认为,网上拍卖同其他网络事业一样,都正在初创而颇为艰难,要求拍卖网站与拍卖公司一样成熟是不可能的,对拍卖网站进行非常严格的管理也不利于其成长。但如果这样无序发展,走向完全无政府的极端,则势必混乱不堪,最终还是一条死路,甚至可能破坏整个互联网业的发展。 这就迫切要求国家应该吸收一些国家对网络管理的先进经验,早日制定必要法规,在最初发展阶段进行监管,以保证我国互联网业健康发展,使这个虚拟空间如现实空间一样,是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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