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拍卖的程序启动是什么
导读:
随着执行实务中重新拍卖的案例愈来愈多,如何妥善处理重新拍卖中的一些实务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益和执行工作的现实问题。重新拍卖程序的启动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重新拍卖,是拍卖标的拍定后,买受人因种种原因未依约支付价款,拍卖机构对标的再次拍卖的程序。司法拍卖作为执行财产变现处理的一般原则,目前已经成为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因买受人不支付价款所引起的重新拍卖也大量涌现。但与此不相应的是,目前关于执行程序中的重新拍卖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作了相当原则的规定。
重新拍卖的程序启动
执行拍卖程序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拍卖标的上的权利人(如抵押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拍卖人(拍卖机构)、买受人、法院等。当买受人不按时支付拍卖价款时,重新拍卖程序应由何人提起?何人决定?目前我国《拍卖法》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凡是愿意或者能够提起重新拍卖申请的,均为因买受人不按时支付拍卖价款而利益受有影响的人(不包括买受人本人),因此凡是有利益提起重新拍卖程序的人,都应承认其有此资格。
关于买受人能否主动提出重新拍卖的申请问题,实践中有人持否定态度,理由是这样会纵容买受人违约。笔者认为,因市场的千变万化,拍卖标的物在买受人得标后有可能对其已无任何使用价值,此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买受人在愿意承担重新拍卖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前提下,申请对标的物重新拍卖,至少有两点好处:一是使重新拍卖程序的启动更迅速快捷, 二是有利于买受人对重新拍卖法律后果的承担。
担心因此会纵容买受人违约的想法是多余的,因为正常情况下买受人是不会轻易提起重新拍卖程序的,毕竟重新拍卖程序意味着其在经济利益上有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失。另外,因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所具有的特殊主导地位,最终是否适用重新拍卖程序应由执行法院审查决定。而这也正符合《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的规定。另外,在执行法院认为重新拍卖的条件出现而无当事人提出申请时,执行法院当然可以直接决定启动重新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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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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