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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资产拍卖房产流拍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0-08 03:44:03 人浏览

导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今又很多人购房的渠道又多了一个,那就是从人民法院资产拍卖房产。但是在在这其中,流拍也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所谓流拍就是从拍卖到结束时都没有人竞拍,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人民法院资产拍卖房产流拍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今又很多人购房的渠道又多了一个,那就是从人民法院资产拍卖房产。但是在在这其中,流拍也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所谓流拍就是从拍卖到结束时都没有人竞拍,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人民法院资产拍卖房产流拍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人民法院资产拍卖房产流拍怎么办

  人民法院资产拍卖房产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二、法院拍卖房产流拍三次后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因此,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法院对抵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三、司法拍卖流拍三次后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因此,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法院对抵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人民法院资产拍卖房产流拍怎么办的法律知识。通过以上内容大家可以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第一次流拍之后,需要在60日之内进行第二次拍卖,不过拍卖总共只能进行三次,流拍之后拍卖的起拍价将会下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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