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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3 03:59:15 人浏览

导读:

常政办发〔2008〕81号关于颁发《常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九月二日常州市工业用

  常政办发〔2008〕81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有关工作,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园区做好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有关前期工作。

  第五条 每年年底前,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和土地利用计划等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各地根据经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对拟出让地块分别征求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分别就拟出让地块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提出相应书面意见。

  第七条 拟出让地块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开发建设标准厂房的,厂区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高于7%,厂房单体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层数不得低于3层,宗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

  第八条 各地对拟出让地块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性质、坐落、面积及附图;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完成情况、前期开发整理情况、地块交付时间及交地条件;

  (三)拟出让地块产业要求,包括产业性质、产业内容、产业规模和投资强度等;

  (四)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出让地块编制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工业项目用地地块出让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产业性质、产业规模、投资强度、产业准入条件、规划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出让年限、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限、出让底价等土地出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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