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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的延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7 06:51:53 人浏览

导读:

举证期限的延长,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不能或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完成应该进行的举证行为,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决定延长的举证期间。举证期限的延长应具备如下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此处确有困难指当事人及其律师

举证期限的延长,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不能或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完成应该进行的举证行为,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决定延长的举证期间。举证期限的延长应具备如下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此处确有困难指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须在举证延长申请书中写明举证不能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证明材料。二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此谓举证期限延长的形式要件,举证期限的延长以当事人申请为限。
当事人不能按期主张证据,而导致期间的延误原因大致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举证期间延长影响诉讼的进行,对此应该区分不同情形不同对待。如果不能按期主张证据是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如故意或过失,则在以后的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程度,在规定的幅度内多承担一些诉讼成本费用给对方;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等,则应当向人民法院声明,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对某一证据进行主张,由于客观原因而不能按时提出,经人民法院备案,在以后的诉讼中提出的,则不承担因此给对方增加的诉讼成本费用。法院对举证期限延长的确定是拥有自由裁量权的,为了提高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防止借举证延长之机拖延诉讼,举证延长一般不超过两次。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举证懈怠或拖延举证的,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和惩罚措施。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76.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年lO月1日)
101.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102.迟延举证的正当理由指以下情况:
(1)原下落不明的证人重新出现;
(2)原已遗失或被认为灭失的证据等失而复得;
(3)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前才被发现的证据;
(4)其他正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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