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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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是诉讼一方或双方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向法院缴纳的审理费用,因为法院人员为诉讼的审理投入了一定的司法资源,所以当事人需要为此付费,那么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有关内容。
一、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第一,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是指因人身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收费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9日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肿L充规定》)规定,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按件计征,涉及财产的部分依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收取。
侵害姓名权、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至5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收费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争议财产的价值和金额,实行依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是:
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到11313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以超额递减率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然后将各段结果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的数额。
二、诉讼费用的缴纳和退还是怎样的
根据《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按以下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交纳办法》第10条第1、6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交纳办法》第11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有哪些
根据《交纳办法》,诉讼费用有以下几种负担情形:
1、败诉人负担。《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按比例分担。
3、协商负担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
4、原告、上诉人或申请再审人负担。
5、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
6、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
综上所述,诉讼费用的缴纳标准大致分为两个小标准,分别是非财产案件的缴纳标准以及财产案件的缴纳标准,最后费用由哪一方进行缴纳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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