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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15:22:2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捷、经济地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程序。在实践中适用督促程序不必经过诉讼审理,人民法院只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即可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

  核心内容: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捷、经济地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程序。在实践中适用督促程序不必经过诉讼审理,人民法院只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即可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以生效的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就实践中如何适用督促程序谈一谈自己的看法,感谢您的关注。

  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申请支付令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支付令的债权必须是债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而不能是未届债的履行期限的债权。但对于债的履行期限已满而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否申请支付令在实践中存在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申请,即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只能从形式上审查,只要债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就符合受理条件,而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或诉讼时效是否有中断、中止的情形不属于形式审查的范围。如果债务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支付令之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债务人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可以生效并执行。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民法院在受理支付令申请时,应当审查债权人所申请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受理。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申请支付令。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权利就失去了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对于诉讼时效内的债权,法律应当给予保护,而对于在诉讼时效内未向债务人主张的债权,法律就不再保护。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如果法院受理了支付令申请,而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后,因认为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不提出异议也未履行债务,支付令即获得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据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实际上等同于用法律的强制力保护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债权的数额是确定的,但当事人并未约定明确的债务履行期限。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同样不能申请支付令。对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要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债务,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这种情况实际上无法确定债的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因而不符合支付令的受理条件。债权人只有在与债务人进一步明确债的履行期限并在该期限届满之后才能申请支付令。

  二、保证人可否成为督促程序被申请人应视情况而定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有先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才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在申请支付令的同时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先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而仍未受完全清偿,则债权人因其申请的对象惟一、债权的数额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因而可以保证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偿付剩余债权。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履行债的部分或全部清偿责任,被请求的责任人不得以未向其他责任人请求承担责任而相互推诿。正是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履行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且都负完全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在申请支付令时可以将保证人列为被申请人。

  但在实践中,有的债权人将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列为被申请人,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值得商榷。虽然对于债权人来讲债权的数额是确定的,但对于两个被申请人来讲却无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即使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愿可以在支付令申请中确定一个比例,要求两个被申请人分别承担责任,被申请人也极易以此为理由提出异议,从而终结督促程序,也就无法体现督促程序简捷、经济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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