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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简易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08:19:32 人浏览

导读:

诉讼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因此,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发生纠纷时使用简易程序,这样处理起来更简便,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是仲裁的简易程序。

  诉讼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因此,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发生纠纷时使用简易程序,这样处理起来更简便,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是仲裁的简易程序

  一、仲裁的简易程序

  1、仲裁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应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被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也可提出反请求。

  2、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指定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应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3、仲裁庭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既可以决定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如果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时,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

  4、仲裁庭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

  二、仲裁的简易程序的特点

  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简便。

  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实行独任制,由仲裁员一人组成仲裁庭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2、审理方式灵活。

  即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

  根据《贸仲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独任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的期限、仲裁庭送达开庭日期通知的期限、作出裁决的期限等均比普通程序中的相应期限要短。

  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形式,因此,《贸仲规则》并未对简易程序作出系统完整内容的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四、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仲裁的简易程序的相关法律内容,由上述内容可知,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如果是案情复杂的案件则还是走普通程序,如果您对这方面还有其他法律疑问,请上法律快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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