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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1 13:52:08 人浏览

导读: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那公示催告程序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是怎样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那公示催告程序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是怎样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是怎样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就其性质而言,是非讼程序。其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一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二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二、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1、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支付人在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公示催告程序较为全面的了解了,以上内容为您介绍了是什么、条件及非正常终结。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是怎样,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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