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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侵权诉讼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4-16 14:35:03 人浏览

导读:

环境污染侵权的诉讼程序和普通的侵权诉讼程序是一样的,都是需要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由法院组织开庭审理、辩论等,最后由法院作出判决。更多关于污染侵权诉讼程序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环境污染侵权的诉讼程序和普通的侵权诉讼程序是一样的,都是需要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由法院组织开庭审理、辩论等,最后由法院作出判决。更多关于污染侵权诉讼程序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污染侵权诉讼程序

  环境污染侵权的诉讼程序和普通的侵权诉讼程序是一样的,都是需要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由法院组织开庭审理、辩论等,最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二、环境侵权的受害主体的问题

  受害主体可以理解为公民法人,并且仅指当代人,那么,在当今时代,国家是否可以作为环境污染案件的受害主体,是否具备原告资格。近年来,我国已经出现多起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原告都主要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和受污染损害单位与个人一起向污染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国家作为环境污染案件原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9年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三、环境侵权具备哪些特征

  (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首先,环境侵权行为两相主体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的两块基石。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其主体间显然已丧失了平等性与互换性。其次,环境侵权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特定性。现代环境侵权不仅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业的所谓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极为困难的。而就受害者而言,就更加难以确定。

  (二)侵害对象的广泛性。传统侵权行为是致害行为直接作用于个体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相对较为清晰和直接;而环境侵权则要经过某一“环境”介质(如受污染的空气、水流、土壤等作用于群体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及公私财物。因此,环境侵权的侵害对象,更为广泛而复杂。

  (三)损害结果具有潜伏性、滞后性与放大性。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损害往往要潜伏很长时间。环境损害之所以具有潜伏性,是因为环境的自净能力所决定的。但是,环境的自净能力是有限度的,一旦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那么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污染物就会慢慢地积蓄起来,最终损害环境,并致人、物损害。因此,环境侵权损害后果具有明显的潜伏性与滞后性。放大性体现在某些并不引人注目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现象,经过环境的作用后,其危害结果,无论从深度和广度,都会明显放大。

  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应当始终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污染侵权诉讼程序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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