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是民事赔偿的延伸
导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职务侵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是职务侵权责任,即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赔偿责任。该条被排在“侵权的民事责任”这一节。也即是说,在民法通则制定、颁布的时候,就是将公务侵权(这里用公务侵权替代职务侵权一说,以更加明确相关的侵权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使产生歧义)作为民事侵权来看待的。
只是在长期的民事诉讼中,很少发生起诉公务侵权的情况,法人民院也很少将其作为民事诉讼案件来受理和办理。于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就被有意无意地闲置了起来,公务侵权也就很少反映到民事诉讼之中。
到了后来,随着民法通则到这时都还没有对其第一百二十一条进行修改或者删除。行政侵权行为由民事诉讼化,发展到了行政诉讼化。
再到后来,随着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一种新的公务侵权赔偿制度确立了,即司法侵权赔偿纳入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查范围。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行使中的侵权纳入到了司法赔偿范围。至此,一个包括了行政赔偿诉讼和司法赔偿审判的完整公务赔偿审判体系,得以最终确立。
这个过程反映了公务侵权由民事诉讼到国家赔偿的发展,就此也能够看出,国家赔偿脱胎于最初的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审判出自于民事诉讼。
国家赔偿制度确立之后,有关方面特别强调这种赔偿的特殊性,作出了不少规定,发表了不少意见,以示自己的这项侵权赔偿完全不同于民事赔偿。这个阶段的时间很不短。随着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国家赔偿的诉讼即民事诉讼特性又一次凸现出来。比如新确立的质证听证、双方当事人的申诉权、检察机关的建议权(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抗诉权)、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监督权,等等,都是一些极为类似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由法院立案部门负责的规定,更是将立审分立原则在司法赔偿中的彻底贯彻和落实,也更加增强了司法赔偿的民事诉讼色彩。在实体上,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也更加靠近民法的相关规定,扩大了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增加了赔偿方式。
要说的是,国家赔偿是民事赔偿的延伸,并且,国家赔偿也正在向民事赔偿制度回归和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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