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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救济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6 18:39:26 人浏览

导读:

一、重新审理重新审理是指在陪审团作出的裁决或法官作出的判决被登记后10日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裁判事实认定瑕疵之司法补救方法。申请期间:必须在判决登记后10日内提出。理由:《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9条第1款,可以
一、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是指在陪审团作出的裁决或法官作出的判决被登记后10日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裁判事实认定瑕疵之司法补救方法。 

  申请期间:必须在判决登记后10日内提出。 

  理由:《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9条第1款,可以概括为,到目前为止法院准许进行重新审理的一切理由都可以。具体到各州规则和实践重新审理的理由包括:(1)司法错误。(2)当事人、证人或诉讼代理人之偏私不当行为。(3)陪审员之不当行为(4)有为证据分量的陪审团审判。(5)过分或不足陪审团裁判。 

  启动方式:(1)基于宣誓陈述书的重新审理。宣誓陈述书应该与申请书一并提出,对方当事人在送达后10日内可以向法院提交陈述异议的宣誓陈述书,法院基于正当理由或当事人协议,可以延长到20日。 

  (2)基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重新审理。在登记判决后10内,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应准予重新审理的任何理由,法院可以依其自由裁量权命令重新审理。法院应该在重新审理的命令中具体说明重新审理的理由。 

  二、上诉 

  (一)对终局判决的上诉 

  终局性要求必须是所有关于当事人之间的争点都已经得到解决的判决才能提起上诉,也就是审理法院作出终局判决之时才可以进行上诉。 

  上诉审查受到三项原则的指导:上诉法院通常不对第一审法院业已决定的事实问题予以重新考虑;上诉法院具有对审理法院所决定的法律问题予以重新考虑的绝对权,急既可以是实体法律问题也可以是法律问题;上诉法院的职责在于判断下级法院的判断是否明显有误,而不是问其是否完全正确或结果是否公正。 

  提交上诉通知书而开始,通常在判决作出后的30内提出。 

  上诉案卷由上诉人所指定的文件组成,被上诉人所指定的文件可对之加以补充。 

  上诉理由书首先由上诉人提出,由然后被上诉人提出。 

  口头辩论,以前口头辩论非常广泛详尽,现在通常限于15分钟。 

  上诉法院通过出庭法官多数之间投票表决而作出。 

  对于上诉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很短的时间要求重新审理,但很少用。可以第二次上诉。不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此类请求;不服州中级上诉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可以向该州的最高法院提出此类请求。 

  上诉法院的判决附有关于案件处理的指令,称为上诉法院指令。该命令指示下级法院的判决得以维持,加以更正或整个部分予以撤销。从技术角度讲,案件中所作的终局判决仍然是审理法院作出的判决;上诉法院命令只是有关判决所应表达内容的命令。 

  (二)中间上诉  

  中间判决是作为一种例外出现的,是指在下级法院仍在进行的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加以审理的制度。允许提出中间上诉的裁决往往是对于整个诉讼具有重大意义的内容,如涉及管辖权、涉及保密特权以及陪审团审理时的紧迫性问题。总之,大多数州允许对于在审理过程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命令立即上诉,如果涉及的法律争议问题具有普遍重要性,也允许进行中间上诉。但是由于联邦系统固守终局性规则,所以中间上诉用的很少。 

  根据联邦民事上诉规则的规定,上诉人应当在判决登记之日30内向审理案件的一审法院提出上诉通知并送达被上诉人 

  三、对判决的救济 

  对判决的救济是指在重新审理或提出上诉的期间届满之后,当事人申请撤销判决,再行审理的程序。 

  申请期间:该期间一般为判决登记之后6个月或1年内,也有的表述为“合理的期间内”。 

  法定事由:《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0条第2款。(1)错误、疏忽,突袭或可原谅的疏忽。举例来说,宪法中正当程序条款法院应确保诉讼当事人在司法活动中的对审权。(2)诉讼内或诉讼外的欺诈。举例来说,诉讼内欺诈有伪造或变造证据等情行;诉讼外欺诈有故意隔绝信息,使当事人不知道涉及自身的案件正系属于法院,从而达到阻止当事人出庭的目的。(3)发现新的证据。是指在那些在原诉讼中已经存在,但并非由于举证人之主观的原因而没有提取的证据资料,不包括在终局判决之后产生和制作的证据。(4)判决无效。比如说,由于没有管辖权。(5)判决被履行、放弃或被解除,或者作为判决基础的前一个判决已经被推翻或以其他方式被推翻。(6)其他理由。 

  PS1: (一)诉讼标的管辖权异议。一般来说,是有被告在诉讼开始阶段通过驳回诉讼申请而作出,如果批准则终止诉讼,除非对此驳回提出上诉而上诉法院恢复诉讼。如果申请造到驳回,诉讼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即使案件作出实质回答之后,被告仍然可以对法院的诉讼标的管辖权提出反对。 

  (二)地域管辖权的异议。一种方式是,被告在诉讼开始提出异议,另外一种方式是不作出应答,不出庭,等缺席判决作出后,在执行时,以判决无效为由而反对执行判决。(一种附诉) 

  (三)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终局的上诉和中间的上诉,联邦法院的上诉和州法院的上诉。移送案件令状的申请书。如果申请得到批准,上诉人提交上诉理由书。 

  (四)书写错误的救济。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任何当事人的申请并由法院命令作出统治后,随时更正在判决、命令或法院记录其他部分的笔误和由于疏忽或遗漏出现的错误。上诉期间则由,如果上诉被登记之前则适用上述程序,如果被登记且在上诉中则可在上诉法院同意后更正错误。 

  (五)对补助法官作出的判决向地区法官提起上诉。 

  PS2:联邦系统法院和州系统法院,实行三级三审终审。本专题大多以联邦民事诉讼为基础做介绍。 

  美国没有再审程序。在制度和功能上类似。 

  (六) 判决的修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9条第5款,任何变更或修改判决的申请,应在判决登记后10内提交法院。 

  
周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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