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认识错误强奸抢劫妻子是否构成犯罪?
导读:
案情:2004年6月7日晚上11时,李某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尾随其后乘机将其击倒并实施奸淫。奸毕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现金230余元),然后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当被害妇女报案后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方知是自己的丈夫所为。不久,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争议: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无罪。理由是李某虽然实施了强奸、抢劫行为,但所奸之人系自己妻子,所抢之物为自家财物,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不应以犯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强奸、抢劫罪既遂。理由是李某主观上有强奸、抢劫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抢劫行为,虽然强奸之人系自己妻子,抢劫之物系自家财物,仍应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的犯罪既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强奸、抢劫罪未遂。理由是李某有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只能以犯罪未遂论。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强奸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强奸、抢劫的目的很明显,犯罪的对象也是不确定的。李某强奸自己妻子的原因是由于环境昏暗,结果造成视线不明,但并不影响李某的犯罪意志,如果该被害妇女不是李某的妻子,李某一样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李某的妻子也不知道强奸自己的就是自己的丈夫,在双方都不知道对方身份和当时所处的环境下,李某的妻子是不愿意,违背了其意志。而且李某是将其妻子击倒并实施奸淫的,后抢走了其妻子的挎包,很显然李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为他根本不知道所抢财物是妻子的挎包。李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使用暴力手段的情节,在本案中都很明显。所以李某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符合强奸罪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奸罪、抢劫罪的既遂论处。
其次,丈夫强行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强行拿走家庭共有财产,虽然是属于道德、民事和婚姻纠纷范畴问题,不能成为强奸罪和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应该是双方都知道对方是自己的丈夫或妻子,所抢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而本案并不是上述情况。
第三、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如被害人发现、逃避和反抗,他人或有障碍物阻止及意外情况的发生等,导致犯罪分子在认识上的错误,因而使犯罪不能按照其本意去完成,才属于犯罪未遂。本案中,李某已经完成了所有的犯罪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
综上,李某虽然强奸、抢劫的是自己的妻子,但他是在不知犯罪对象身份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以强奸罪、抢劫罪既遂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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