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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势在必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5 15:55:40 人浏览

导读:

开栏的话: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已日渐突出。在立法职能缺位的情况下,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司法解释必然呈扩张趋势。民事诉讼法的完整性与统一性亟待通过立法予以弥补,为此,一批学者极力倡议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并起草了《中国民事诉讼

 

  开栏的话: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已日渐突出。在立法职能缺位的情况下,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司法解释必然呈扩张趋势。民事诉讼法的完整性与统一性亟待通过立法予以弥补,为此,一批学者极力倡议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并起草了《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提交2003年诉讼法年会进行讨论。该建议稿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领导同志及与会专家的高度评价。在此背景下,本刊特组织学术界撰写系列文章,就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必要性、修法的框架以及具体程序制度的修订等重大问题展开讨论,为推动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完善,为我国早日制定一部现代的民事诉讼法典建言。

  1991年颁行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已经颁行13年,在世界各国掀起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浪潮之际,已历经13个春秋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在日新月异、瞬息万变的现代中国何去何从,就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所面对的最重大问题。法律的安排受制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公平与正义的要求所作出的定期性评价,制定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典,努力实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先进性、公正性、逻辑自洽性、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使民事司法更接近人民、更有利于保护人民的实体权利以及提升司法的公正度与权威度,已是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因此,讨论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的必要性,引起立法机关关注,进而对推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重大意义。

  社会背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现行民事诉讼法是在市场经济确立之前出台的,这一立法背景决定了现行法不可能全面反映一些现代民事诉讼的理念及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理念。一些基本的程序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且存在着条文过于简约、粗糙,操作性不强等缺陷。自民事诉讼法颁行以来,现行宪法进行了两次修改(现行宪法新的修订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并不完善,但已基本确立:我国的市场化已获得国际上初步承认。如欧盟于1998年宣布,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取消,将中国视为市场转型经济国家。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包括外国厂商在内的工商企业侵害多数人权利的现象大量发生,现代社会环境污染案件、产品质量案件、证券侵权案件等现代型诉讼日渐增多,群体性受害人能否得到及时救济、对致害人进行制裁以防止类似案件发生,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生活环境质量,影响到受害人的生存权利。而现行法存在制度上的不足,加之实务运作上的刻意限制,群体性权利特别是群体性的微小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救济。这间接上纵容了厂商企业的侵害行为,未能发挥民事诉讼法对市场秩序的民事司法规制作用。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民事诉讼法的“接轨”问题也凸现出来。在国内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现行民事诉讼法不应有的沉默,导致民事诉讼法与其运行的社会环境之间的差距越来越明显,民事诉讼法的滞后问题异常严重。

 

  民事诉讼法已经支离破碎

  鉴于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在民事诉讼法未及时修改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以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基本框架,围绕证据、执行制度、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再审程序等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改革,作为这一改革经验主要表现形式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涉及到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各个方面,从回避制度、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执行制度、简易程序、再审程序以至督促程序等,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全方位的。其次是司法解释的扩张,这种依靠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缺陷的方式,并不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当然在目前形势下我们不能对其过于苛责,因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民事诉讼法已经日渐暴露出其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弊端,在立法职能缺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使之基本适应于变化的社会,填补了立法职能缺位留下的空档,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无论如何,在现行法整体上未体现现代诉讼理念的情形下,依靠司法解释进行补丁式的完善,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事诉讼法的缺陷。并且我们也不能一直依靠这种补丁式的司法解释,在民事诉讼领域实现公平正义。

  还应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强制执行法已经列入立法日程,而有关证据法和民事证据法制定的讨论也正热火朝天。在此形势下,若民事诉讼法不同步修订,那么它与证据法、强制执行法之间的不协调甚至冲突,会进一步损害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程序基本法的地位,损害法律的统一。

  回应现代科技的发展

  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民事诉讼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代科技对民事诉讼法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如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法院间可以通过电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法律文书,可以通过传输声音及影像的电子设备对证人进行询问,远距离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音像传输设备进行法庭辩论,甚至可以实现某些程序审理的电子化。如德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规定了自动化督促程序,充分利用网络和计算机来实现督促程序的自动化。民事诉讼法对此应当做出积极的回应,提高民事诉讼法的科技含量。

  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案件从种类到数量都有绝对增加,民事案件不仅在诉讼中应繁简分流,而且也面临着诉前分流的问题。人民调解、各种形式的仲裁等诉讼外的纠纷解决制度,不仅可以满足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程序的不同追求,而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民事诉讼法应协调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确认纠纷解决结果的法律效力(如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纠纷的结果——人民调解协议就未获得应有的对待),发挥民事诉讼法对其他纠纷解决制度的支撑作用,以维持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当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不是扩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而是解决被替代的司法,优先追求正式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诉讼程序的正当化。

 

  世界民事诉讼法改革浪潮的冲击

  我国民事诉讼法还面临着世界民事诉讼法改革浪潮的冲击。自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为解决民事司法危机,世界各国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民事司法改革大潮。这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的司法改革也从中吸取到很多有益的养分。但与我国司法改革不同的是,各国司法改革的方式无一不是以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形式完成的。如英国于1999年颁布了新的《民事诉讼规则》,德国《民事诉讼改革法案》于2002年正式实施,日本也于1996、2003年连续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更是在新世纪之初,连续两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这种方式保证了司法改革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保证了改革的合法性。反观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各地改革的情形千差万别,极大地影响了民事诉讼法的统一适用,也导致了很大的司法任意性。因此,加快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意义,还在于确保民事诉讼程序运行与司法改革的合法性,确保民事诉讼法秩序在社会中的实现。因此,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业已成熟的司法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以法律的修改推行司法改革,保证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在法治不昌的我国更具法治示范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长足发展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民事诉讼法学获得了长足发展。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现代化、系统化、本土化基本完成,具体程序制度设计的研究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因此,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足以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夯实的理论支持。

  总之,民事诉讼法不备,将无从实现中华民族法治国的理想。依托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改造与推行以实现民事司法领域的法治,以此彻底矫正我国行政权吸收司法权,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实现民事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并达致法治文化的形成。因此,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构建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民事诉讼法已是刻不容缓。且正值宪法新修订之际,以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推动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在目前的我国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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