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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内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及适用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6 15:13:53 人浏览

导读:

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管辖它们之间争议的法院。正因为管辖法院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以又称为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我国《民诉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是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

  什么是协议管辖?我国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协议管辖的使用条件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协议管辖的相关内容。

  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管辖它们之间争议的法院。正因为管辖法院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以又称为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一、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我国《民诉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是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此规定的司法解释是最高院的《民诉意见》第24条:“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二、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以这两个法条为基础,结合其它相关法律条文,可以归纳出我国国内协议管辖必须适用的条件有:

  1、适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只能适用除保险合同、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适用审级上,只适用第一审案件。对于二审、重审、再审案件不适用。

  3、表现形式上必须是书面协议方式。

  4、协议可选择的法院应当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之内,且只能是一个。

  以上几个条件是协议管辖有效的要件,应当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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