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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状怎么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2 10:01:08 人浏览

导读:

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的,如果原告起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那么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来改变管辖法院,法院对当事人提出...

  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的,如果原告起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那么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来改变管辖法院,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上诉。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状怎么写

  一、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状怎么写

  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地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X地市X区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X地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地市杨浦区XX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X。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XX,男,汉族,X年X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XX路58号.

  X地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X地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X地市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X)X号。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X地市X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X地市X区人民法院(20**)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地市X区人民法院(20**)X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地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X地市X区人民法院(20**)X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X地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X地市X区X开发区,但从2007年9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X地市X区XX路33号(有X地市xxx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X地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X地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X区,松江确实没有营业地(办公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X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X区,且被上诉人之一X地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杨浦区,所以该案应由X地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X地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X地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该由X地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X地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地市X区人民法院(20**)X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地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二、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当事人在书写相关的法律文书的时候,一定要根据相关的格式进行书写,好让法院知道所书写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文书。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状怎么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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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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