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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有几种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2 05:32:51 人浏览

导读:

自从立案登记制全面实施以来,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急剧增长,每天受理的案件也是不计其数,这么多的案源,如果没有规范化的管辖制度,那...

  自从立案登记制全面实施以来,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急剧增长,每天受理的案件也是不计其数,这么多的案源,如果没有规范化的管辖制度,那是肯定要乱套的,所以我国规定了全面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有几种分类

  一、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有几种分类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 国内协议管辖;

  (2) 涉外协议管辖;

  (二)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

  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主管只划定了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只解决了哪些纠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而未解决具体由哪个法院来受理这一纠纷。我国的法院有四级,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每一级都有许多个,因此,在解决了某一纠纷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后,接着就需要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作进一步划分,将它们具体分配到各个法院。这意味着需要做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通过分配明确四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二次分配是在第一次基础上进行的,也是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的,任务是将通过第一次分配划归本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进一步分配到同一级中的各个具体法院。管辖制度正是通过这样的分配来使民事审判权得到具体落实的。主管与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具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主管先于管辖发生,它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管辖将它具体分配到某个法院,而管辖则是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

  三、专门法院得到管辖

  我国除设立地方法院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这些专门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它们的管辖范围是:

  1、军事法院

  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但仅有一方当事人是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案件,应由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受理。

  2、海事法院

  我国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一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3、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我国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算是比较全面的了,各级法院之间的分工与合作也是很明确。当事人在起诉时一定要到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有几种分类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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