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管辖 > 民事管辖权 > 民事诉讼管辖权有几种类型

民事诉讼管辖权有几种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2 05:54:37 人浏览

导读:

通过管辖权制度将各个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确定下来,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

  通过管辖权制度将各个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确定下来,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这样就不能把当事人推来推去。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民事诉讼管辖权有几种类型

  一、民事诉讼管辖权有几种类型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 国内协议管辖;

  (2) 涉外协议管辖;

  (二)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

  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涉外民事诉讼法管辖的种类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弄或者是其他的财产权益纠纷当中,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被告起诉,可以和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律管辖。

  2、协议管辖:就是在涉外合同或者是其他的财产权益纠纷当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就是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于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就是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中国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确定每个法院具体的管辖范围,就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民事诉讼管辖权有几种类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