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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5 10:04:4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为了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由立案庭审理的案件,规范立案、分案、审理和结案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庭的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立案(一)
发布部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为了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由立案庭审理的案件,规范立案、分案、审理和结案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庭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
  (一)对一审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赔偿)的审查立案
  对一审当事人提出的诉状及有关材料,依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立案组对其进行审查并写出局面意见经全议庭讨论后报领导审批,符合法宝条件的则立案受理并编制案号,收取诉讼费。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受理,对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有关案件的信息均由立案人员录入计算机。同晨将有关材料送达当事人;3日内将卷宗材料移送有关审判庭。
  (二)对二审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赔偿)审查立案
  对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立案受理并编制案号;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一审法院补齐或退卷。同时将诉讼住处录入计算机,3日内将卷宗移交有关审判庭。
  (三)对再审案件的审查立案
  1、立案庭对于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1)建立分级管理、分能负责制度
  A初信访申诉的,原则上转回原法院复查处理,其中基层法院结案的,转中级法院复查处理;中级法院结案的,原则上转中级法院复查处理,并限期报告复查结果;对于中级法院已经复查过或者经过再审后当事人仍然不服的,由省法院立案庭审查处理,对于有较明显错误的判决,承办人得出意见报庭长核准,由立案庭调卷审查,阅卷后仍然认为原判可能会有错误的,经全议庭讨论,庭务会确认后报主管院长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或提审,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由立案庭下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由本院提审;如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原判别正确的,则以信函通知当事人。
  B对于本院终审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经立案庭初步审查后认为原判可能会有错误的,经庭长核准调卷审查,阅卷宗后认为原判可能会有错误的,经合议庭讨论,庭务会确认后报主管院长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对于决定提起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下裁定进入再审程序,交审监庭进行实体审理;如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原判是正确的,则以信函通知当事人。
  (2)申诉(申请再审)听证制度
  对信访中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按分级管理原则应由本院处理的,经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有一定道理的,由立案庭立案审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双方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进行听证,听证后对无理的予以驳回;对申诉理由成立的,合议庭评议后经庭长核工业准报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进入再审程序。
  2、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且属于本院管辖的,调齐案卷作出裁定后于3日内移送本院审判监督庭审理;属下级法院管辖的,7日内裁定下级法院再审,并将材料移送被指令法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抗诉案件,将抗诉书和有关材料退回检察院
  3、对本院审判委员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提起再审的案件,编制案号,登记立案。
  (四)对请示案件的审查立案
  对下级人民法院就其审理的一、二、审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和案件处理意见向本院请示报告的,由内勤组接待、登记和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和案件处理请示的,均应有局面请示报告、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明确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该有倾向性意见。结具体案件的请示应有全案卷宗材料。
  2、下级人民法院仅就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由庭长指定专人或合议庭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庭长或院领导批准后答复.
  3、下级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处理问题高本院请示的,由庭长指定专人或合议庭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庭长或院领导批准后答复;涉及法律、政策规定或其它重大影响的案件,庭长应向主管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报告。
  4、下级人民法院不论是就法律问题还是就具体案件处理的请示,均应坚持层报制度。基层人民法院越级向本院请示法律适用问题或具体案件处理的,一般不作答复,应告知其先向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
  5、下级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和案件处理采用电话请示的,一般不作答复。
  6、对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和具体案件处理意见需要作出书面答复的,须经庭上讨论后报主管院长批准,一般应以“批复”或“函”的公文答复,字号编为“立他”字。
  (五)对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
  对当事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写出书面意见报领导批准后,符合条件的。编制案号,将卷宗材料移送执行局执行。
  (六)对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审查处理
  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由立案人员审查并经合议庭讨论后作出裁定,预收费用后由执行局执行。

  二、分案
  (一)一审实体判决上诉案的分案
  由立案组根据法院的规定按照案件的类别分别分发到各审判庭,并进行跟踪监督和审判流程管理。
  (二)一审程序裁定上诉案件的分案
  由立案组立案后报庭长分给承办人审理。
  (三)请示案件的分案
  由内勤组登记立案后报庭长分给承办人审理。
  (四)抗诉案件的分案
  由内勤组登记立案后报庭长分给承办人审理。

  三、案件的汇报和评议
  1、案件主审人向合议庭、庭长、主管副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必须具有书面审理报告。审理报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格书写,应清楚、准确、规范地将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定案证据、适用法律和处理意见在审理报告中载明。没有案件审理报告或审理报告不规范的,合议庭不听取汇报。
  2、合议庭评议报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录。由合议庭成员在笔录上签名。主审人应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负责。
  3、本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管辖异议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申请撤诉的案件、不义诉讼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可由合议庭评议后向庭长汇报定案,法律文书由主审人撰写,审判长审核,庭领导签发。
  4、中级法院请示指定管辖的案件。由庭领导主持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院长同意后,交由具体承办人办理。法律文书由承办人撰写,庭领导签发。
  5、需全案改判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内部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在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关注手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庭务会讨论后向主管院长汇报,由主管院长决定是否报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结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59条的规定,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对于中级法院请示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请求函后30日内办理完毕。
  3、对于下级法院申报审限延长的案件,应当在收到申报表后7日内办理完毕。

  五、错案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立案庭的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全庭人员必须加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对待工作,勤奋努力,一丝不苟、兢兢业业、恪尽职守。
  2、对于工作责任心不强、马虎了事、严重不负责任对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必须向庭上作出书面检讨,并扣发本人本季度奖金的30%。
  3、审理案件造成错案的,除依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报省法院监察室处理外,并扣发承办人本季度奖金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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