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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3 07:24:55 人浏览

导读:

员工和被告是我们在诉讼中必不可少的角色,因为我们在一个诉讼案件中会因为少了被告而使得原有的诉讼请求得不到追诉的对像而失去异议意义,所以一个诉讼案件能够正常的存活一定是需要原被告的。那么劳动合同法保密协议生效条件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劳动合同法保密协议生效条件及其相关问题。

  员工和被告是我们在诉讼中必不可少的角色,因为我们在一个诉讼案件中会因为少了被告而使得原有的诉讼请求得不到追诉的对像而失去异议意义,所以一个诉讼案件能够正常的存活一定是需要原被告的。那么被告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被告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及其相关问题。

  一、被告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是有依法作出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即使缺席,仍然需要履行判决书的内容。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如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二、缺席判决后怎么执行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三、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适用标准

  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在配偶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行使,任何人均无权包办代替。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不得缺席判决是世界各国司法制度公认的普遍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据此,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只有在离婚当事人(原告)持人民法院生效的另一方离婚当事人(被告)业已被“宣告失踪”裁定,才可判决准予离婚。对于未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失踪”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宣告失踪程序”,裁定宣告下落不明的夫妻一方为“失踪人”,然后,才可再审理离婚问题。

 

  以上就是关于被告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及其相关问题,被告缺席判决依据是要依据相关的判决予以执行的,加入被告对于判决结果仍不执行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被告缺席判决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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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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