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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民工欠工钱 包工头脱壳之计被揭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05:33:42 人浏览

导读:

拖欠民工工钱,幻想蒙蔽过关的包工头刘某在一张纸条最终被认定为欠款证据时,刘某的金蟾脱壳之计被揭穿。11月27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刘某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05年,汝南县汝宁镇包工头刘某承包了该县梁祝镇(原马乡镇)至王岗镇的

  拖欠民工工钱,幻想蒙蔽过关的包工头刘某在一张纸条最终被认定为欠款证据时,刘某的金蟾脱壳之计被揭穿。11月27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刘某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5年,南县汝宁镇包工头刘某承包了该县梁祝镇(原马乡镇)至王岗镇的县乡公路,让农民周某给找些民工为其筑路干活,周某多方联系农民工30余人去公路上干活。2006年8月工程完工后,周某和民工找刘某追要工钱未果。后来民工多次找刘某追要工钱,刘某却称民工是周某找的,让找周某要。2006年12月份,民工到周某家闹要工钱,周某无奈,先后垫付民工款共计14513元。2006年12月17日,周某找到刘某,经结算,刘某让原告多列2391元工钱,在一纸条上写道:“05年马——王路工民工工资,合计壹万陆仟玖佰另肆元。然后刘某在纸条上签上”同意付款“及自己名字,让周某持条找发包方汝南县交通局索要,被汝南县交通局拒绝。周某处处碰壁后,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

  刘某诉讼中辩称,该条不是欠条,不应作为自己拖欠民工工钱的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被告书写的纸条和合理陈述,说明了原、被告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原告组织民工为被告付出劳动后,被告没有足额给付劳务费,可以认定被告存在拖欠民工款的事实,在原告为被告垫付民工劳务费后,即取得了对被告所拖欠劳务费的追索权,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所垫付的民工工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作出了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劳务费14513元的一审判决,判决后,刘某仍以该纸条不是欠条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签名的凭条和合理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存在拖欠民工款的事实,一审法院处理正确,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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