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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快餐不付费打欠条 一工厂成被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00:18:25 人浏览

导读:

为省时省钱叫人提供快餐,却欠下快餐费几千元不给付。10月1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餐饮服务合同拖欠快餐费纠纷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平龙加工厂在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一奇快餐费3976元。2007年10月份开始,原告郭一奇为被告平龙加工厂的职工提供中午快

  为省时省钱叫人提供快餐,却欠下快餐费几千元不给付。10月1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餐饮服务合同拖欠快餐费纠纷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平龙加工厂在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一奇快餐费3976元。

  2007年10月份开始,原告郭一奇为被告平龙加工厂的职工提供中午快餐。并约定由平龙加工厂统一结算,截至2008年2月15日,被告拖欠快餐费5976元,被告平龙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李三生之弟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并加盖了李三生的印章及被告平龙加工厂的公章。2007年11月4日、11月13日共支付了2000元后,余款拖欠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快餐费397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平龙加工厂约定由原告郭一奇为其提供快餐服务,拖欠原告快餐费,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快餐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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