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肯德基工作11年后被辞退 告上法庭被驳回
导读:
工人在肯德基工作11年后被辞退 将肯德基告上法庭昨日被驳回
11年派遣工输了肯德基官司
东城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其经济补偿要求
在肯德基工作了11年的老员工徐延格,因为工作中的疏忽被肯德基辞退。失业的徐延格想要回自己的当月工资和2万块钱的经济损失,但肯德基以与徐延格没有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徐违反操作纪律给公司带来损失为由,拒绝了徐延格上述要求。
失业的徐延格将肯德基告上法庭,12日,东城法院以“徐延格虽然曾在肯德基处工作,但双方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等,驳回了徐延格的诉讼请求。
被辞员工
“与第三方签约,我是被迫的!”
直至被辞退,徐延格才真正明白过来,他的雇主不是自己贡献了11年劳动的肯德基,而是一个自己从来没去过的“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桥公司”)。
徐延格回忆,自1995年2月到2005年10月,他通过社会招聘进入肯德基工作之后,只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2004年6月,公司人事部的墙上贴出这样一则通知,“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为员工代发工资,并将为员工上保险,需要员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合同的员工肯德基将予以辞退。
“当时我们觉得这个公司给上保险,对自己应该没坏处,而且不签约就会丢工作,我们谁还敢不签啊?”在此之前除工资外,从来没有享受过保险和福利的徐延格和很多工友一起签了合同。
在由“时代桥公司”为北京肯德基公司员工代发工资之前,从2000年2月到2004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平分中心(2003年2月改名为北京嘉世霖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也曾与时代桥起着相同的作用。
徐延格记得当时公司的理由是:因为办理就业证对他们这些外地户口的员工有限制,为了让员工能够“合法”地获得工作机会,公司决定让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员工代发工资。
原告律师
肯德基和员工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徐延格的代理律师徐玉领认为,徐延格与北京肯德基公司虽然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员工登记表”、“就业务工证”等都能证明徐延格在肯德基公司工作的事实,因此二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改变这一事实上存在的关系。而且签订合同之后,徐延格也并未在“时代桥公司”受过任何培训或上过一天班。“我一直以为我是肯德基的人,我从来没去过什么‘时代桥公司’。” 徐延格说。
徐延格的“工友”们也介绍,肯德基公司让员工同“时代桥公司”签合同时并未征得他们同意,而是以辞退为胁迫条件。徐玉领律师认为,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2条规定,这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肯德基
徐延格告错了人
肯德基公司认为,徐延格只是以“时代桥公司”员工的身份,受该公司派遣到肯德基公司工作的劳务员工,而肯德基公司向“时代桥公司”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三方实际形成了劳务派遣关系。
2005年10月,肯德基向时代桥提议将徐延格退回,时代桥同意了,并与徐延格解除了劳动合同,这种劳务派遣关系结束。因此,可能与徐延格产生劳动争议的只能是“时代桥公司”,而非肯德基公司。
对于徐延格提出的要求补发工资并承担其11年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肯德基公司表示应该由“时代桥公司”承担,徐延格告错了人。
仲裁委
裁定驳回徐延格的申请
长年在肯德基冷藏库工作的徐延格患上了风湿病,为要回2005年10月份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徐延格在向肯德基公司讨要无果后,于2005年11月28日,向北京市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的答复是,只有肯德基公司与他之间存在确定的劳动关系,才能履行补发工资的责任。而肯德基公司并不承认与徐延格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称徐延格是“告错了对象”。2006年1月20日,该仲裁委驳回徐延格的申请。
法院判决
驳回徐延格的诉讼请求
东城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确立了他与“时代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后徐延格作为“时代桥公司”的职员被派遣到肯德基处工作,故徐延格虽曾在被告处工作,但双方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徐延格以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被告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法院不能予以认定。
徐延格称其与“时代桥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肯德基胁迫签订的,属无效合同,应另案解决。
法院以徐延格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肯德基是在规避用工风险
徐延格的代理律师徐玉领认为,肯德基公司不断为公司员工更换“婆家”,并选择那些实力一般的不知名公司,实际上是以“劳务派遣”的合法形式将员工的社保风险、工伤保险等转嫁给这些小公司。一旦发生事故,员工索要赔偿,小公司赔不起可以随时破产,却丝毫不会影响到肯德基,从而回避了肯德基公司对员工可能承担的所有风险。
同时,采取这种用工方式的公司还能避免因员工的“工龄”过大而在辞退员工时担负过多的经济补偿金或福利、养老等责任。徐玉领说,目前有许多大型企业采取这种回避方式,尤其是在建筑施工行业相当普遍,实际上侵害了大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大量民工面临着“真雇主有钱不赔,假雇主无钱可赔”的纠纷和困境。
“劳务派遣”有法律盲点
据徐玉领介绍,《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比较模糊,当时提出“劳务派遣”是从鼓励短时零工、增加就业的角度来考虑的,并未规定派遣的具体期限。
这一点,在正在讨论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40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目前这种普遍存在的大公司向小公司转嫁风险和责任的用工方式,实际上钻了法律的空子。
“劳动派遣”应否认其效力
今年,《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引起强烈反响,甚至有外商组织公开表示:“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
而有专家指出,如果说这部法律对企业有影响,那将是影响很多企业通过对劳工权益的侵犯而获得超额利润或不当利益,根本没有履行的、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为目的的“劳动派遣”,应当从根本上否认其效力。
竞报·王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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