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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任村支书状告本届村委会 自留山租金得归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22:45:34 人浏览

导读:

延庆县珍珠泉乡西转山子村的前任党支部书记刘某,一纸诉状将本届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北京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在自家承包的自留山上建立移动通信无人值守基站而产生的租金。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延庆县珍珠泉乡转山子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刘某林地占地

  延庆县珍珠泉乡西转山子村的前任党支部书记刘某,一纸诉状将本届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北京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在自家承包的自留山上建立移动通信无人值守基站而产生的租金。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延庆县珍珠泉乡转山子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刘某林地占地费二万五千九百零九元、林木损失费三千元。

  经查,1984年,原告刘某和本村村集体签订自留山造林合同,将本村的桃树坡(地名)划分为自留山,由原告造林,并颁发给原告自留山(滩)使用证,2000年12月29日颁发林权证,原告一直经营该自留山。2005年7月29日,被告村委会(甲方)与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甲方将本村桃树坡出租给乙方建立移动通信无人值守基站,租期为20年,从2005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由甲方在桃树坡提供给乙方设备用房一间,使用面积为20平方米,提供场地100平方米,用于乙方建立基站铁塔一座。双方约定租金总额为180 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移动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移动公司在转山子村桃树坡建立基站、铁塔,占用了原告刘某的自留山林地,原告应得到相应的林地占地费,因移动公司已将前期的租金90 000元给付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林地占地费,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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